
2025年10月,彰化一家PU製造廠商被查獲蓄意逃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管道廢氣經檢測「甲苯」超過法規排放標準24倍。根據媒體報導,環境部說這是全國「首例」查獲事業因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超出排放限值的環保犯罪案件,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
2019年,南投一家公司為了減少空氣污染防制費支出,除了減少物料的申報,更以暗管偷排未經處理包括甲苯的廢氣,以減少空污防制耗材的使用。其中偷排行為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罪」起訴 ,不過最後法院判決無罪。
甲苯是常用於油漆塗料、黏著劑、乾洗業之乾洗劑等之化學品,在空污法中被認定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種。依勞動部職安署發布的〈職業性甲苯中毒認定指引〉指出:「甲苯的主要健康危害是其麻醉性和神經毒性,暴露於甲苯可引起局部刺激症狀、中樞神經毒性、肝和腎毒性、聽力、視力毒性、生殖毒性和心臟毒性」。
工廠排放有害空污不只會被罰錢,更可能遭受牢獄之災。參考過去實務經驗,空污案件經常有難以檢舉或稽查困難的情形,因此要將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定罪,恐非易事。
不僅如此,在2019年的案件中,除了當時檢察官提出的檢測方法及數據未被法官採信之外,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環保署在《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中,尚未針對甲苯訂定排放限值。
二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既然相關環境保護法規對甲苯排放限值於2019年時尚未予以量化分析,並建立數值化之取締標準及執行依據,以使處罰規範得以落實且避免爭議,對此構成要件事實不明確之情形,實尚無可認定被告對其行為已有認識或故意,亦難認被告2人應構成因事業活動排放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之未遂犯。」 這也顯示了,「有害空氣污染物」法規的完善度,影響了法官審理此類環保犯罪案件之心證。
雖然環境部2023年增訂了甲苯的排放限值,去年所發生的「首例」事件將有可能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目前法規列管73種有害空氣污染物中,實際訂有排放限值還是只有23種,這樣的落差會否讓少數的不法廠商心存僥倖?
除了排放限值以外,地球公民基金會早在2021年就指出另一項管制法規「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的物種太少,原定納管的72種有害空氣污染物,直到今天都還是只有22種訂有排放標準。 (請參閱表一)
目前台灣仍有非常多工廠緊鄰社區、學校,影響了許多人的生活品質與健康。環保法規規範的不足,就等於弱化了監測、行政稽查處分甚至是追訴環境犯罪的效能。因此,政府應該盡速啟動修法,增加列管更多有害空氣污染物,並制定能夠確保民眾健康的排放標準,公布有害空污年報,以保障民眾的健康及知情權,補強長久以來環境不正義的破網。
表一、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法規比較
標準
制定
的判
斷
長時間暴露於環境大氣下可接受個人終身風險上限,超過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標準
以保護受體端民眾之健康為考量,降低人體在環境中暴露濃度為原則,將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以健康風險評估方式,評估其對民眾健康影響,並參考產業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技術現況,確認污染減量具有防制技術可行性,藉由強化管制降低對環境危害及民眾健康影響。
列管
物種
列管61種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8種重金屬及其化合物、4種其他類物質,僅針對其中23項物種訂出排放管道及非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
原定納管的72種有害空氣污染物,至今僅訂定22種化學物質的周界標準值
法律
效果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