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費制度存在4缺陷 專家建議修訂環保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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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費制度存在4缺陷 專家建議修訂環保法

2007年08月02日
摘錄自2007年8月2日法制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目前中國環境稅費制度主要依靠兩種手段來實行,一是徵收排污費;二是污染稅費,其中包括資源收費、生態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等,適用於大氣、水、固體等污染物的控制領域和汽油、煤炭等資源的限制利用領域,對於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起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常紀文表示,仍有4方面的缺陷無法回避:

1. 費的比例總體很高,而稅的比例總體很低,和稅相比,費的徵收、使用規範化、程式化、正當化方面,存在一些欠缺。

2. 一些稅和費的徵收標準過低,改變不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

3. 環境稅費制度還沒有延伸到國際通行的溫室氣體控制領域,沒有真正建立起限制化石燃料利用的稅費制度,不利於減輕國際輿論對的壓力。

4. 稅費制度的對比性不明顯,不利於促進一些環境友好型資源和產品的生產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