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13日
摘錄自2007年8月12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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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海岸線上的重大開發案即日起止步。行政院日前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為達到自然海岸「零損失」,明定行政部門提出開發案前須嚴格審議,此外,中央也不得補助地方建設海岸公路。
在海岸管理的基本法《海岸法》制定以前,該方案是政府各部門研訂及審議海岸地區各項實質利用計畫的最高指導原則。該方案不溯及既往,已核准的開發案將不受規範。因此,台塑大煉鋼廠、國光石化、彰工火力發電廠、嘉義布袋商港、東港大鵬灣BOT案等,恐不適用該方案。至於蘇花高速公路主要路線都在山脈上,不屬於海岸線上的開發案。
該方案將漁港、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海埔地,以及海岸規畫等六大重點列為優先實施項目,民國96年起至100年分5年編列預算共3億2010萬元。
方案規定海岸重大工程須嚴格審議,開發單位(多是公部門)提出計畫申請核定時,要同時檢具開發基地數值資料,以供海岸監測。此外,最接近海岸第一條公路向海延伸的陸地不能再建設國道及省道,且中央不補助經費建設縣道、鄉道等地方道路。不過,如因政策需要,可「有條件許可」興建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