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費 蚵農縣府喬不攏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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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費 蚵農縣府喬不攏

2007年08月22日
摘錄自2007年8月22日中國時報嘉義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維護蚵農權益,嘉縣府歷經兩年作業,終於完成沿海45區漁業權劃分,卻衍生出縣府及蚵民對「海域使用費」看法不同調,雙方價格落差將近10倍,讓漁業權使用相關規章的訂定充滿變數。

所謂「海域使用費」,即蚵民取得該區域合法漁業權後,每年必須繳交給縣府的費用。據縣府漁業課課長張峰榮表示,縣府目前已規畫每公頃收取1萬5千元費用,未來這些費用將納入統籌分配款,交由環保局、鄉公所等單位運用。但蚵民對每公頃1年必須繳納1萬5千元,普遍難以接受。

嘉縣牡蠣養殖產銷協會提出方案,如以漁業署規定每公頃最多飼養6千8百串來計算,每公頃只需繳交1360元,與縣府預期落差懸殊將近10倍,如今雙方雖已進行4次溝通,仍未見具體成果。縣府早已發放26張執照,且相關法令也大致擬定完成。地方自治法漁業權使用相關規章,議會是否能在年底前通過完成,端視「海域使用費」縣府與蚵民能否達成協議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