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博士
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簡而言之為:「由於環境因素而引發的社會(不)正義,尤其是關乎強勢與弱勢團體間不對等關係的議題。」環境社會學者Camacho於其著作中更進一步說明:「環境正義是一種反對政府、資本家與強勢團體對於弱勢族群的環境殖民行徑,並主張消除貧窮、資源永續的共享、廢棄物的妥善處理,以及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其涵蓋了兩個面向,分別為「當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及「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平等狀態」。
百科教室
「環境正義」一詞源自於美國,起因於1980年代中期美國黑人為抗議垃圾傾倒於其生活區域而提出的一種概念。1987年時,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進行一項有關「有毒廢棄物與種族」的研究,提出在美國有毒廢棄物的最終處理地點有很高的比例是位於少數民族的社區內。1991年10月,美國第1屆「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袖會議」提出1份「環境正義基本信條」,17條的條文主要提及了維護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管理的重要、公民參與政策的權利、尊重各族群與多元文化等訴求。
工業革命之後,人類污染與破壞自然環境的速度急遽加快,而相對所產生之需要掩埋或處理場所的廢棄物亦大量增加,此時屬於社會階層中的弱勢族群社區,以及是無法出聲發言的荒野、海洋,就成了犧牲品。就台灣而言,蘭嶼的核廢料議題,最初採用欺騙的手段,以「工廠」的名義進入,而避談可能的危害及風險,便是環境不正義的舉動。而對於並未得到核能發電的好處,卻必須承擔台灣本島核廢料風險的當地住民而言,這樣「境外處理」的態度,本身亦違反了「環境正義」原則。
除了會危及生態與環境的議題之外,即便是以保護自然環境為出發點的「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等議題,也與「環境正義」有關。例如台灣近期所規劃的幾個國家公園,皆因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而有所爭議,主因為所規劃的國家公園區域大多位於原住民的生活區中,而現行的國家公園法,在設置過程中未將當地住民的意見納入,或無法合理保障當地住民的權益,亦違反了環境正義所強調的公平正義原則。雖然保育理念本身的出發點是對環境友善的,但是若在過程中或結果卻形成了對部份族群的明顯不公平,仍然是環境不正義的。
版權歸屬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孫秀如 彙編,高英勛 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