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助鍾家不必再與污臭垃圾為鄰 | 環境資訊中心

請幫助鍾家不必再與污臭垃圾為鄰

2004年05月18日
作者:謝和霖 (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

數十年前,桃園平鎮有一戶鍾姓人家,在新居落成後2年,新家後方60米處被選為平鎮市的垃圾掩埋場地。根據當時的廢清法施行細則規定,垃圾以衛生掩埋處理者,需半徑200公尺內無人居住。因此該戶人家據此條款,向平鎮市公所請求准予補助遷移,然而平鎮市公所卻百般推託,只道3年後該掩埋場就會封閉。沒想到一處封閉,再換附近另一處掩埋,後來更興建一座污染防制設施幾無作用的中型焚化爐。

該焚化爐斷斷續續操作了將近10年後,終被環保署要求關閉,然而其屋後的掩埋場又開始堆置從桃園南區焚化爐運過來的劇毒灰渣。灰渣微粒隨風飄到該戶人家,其危害比起將近20年的垃圾臭味與將近10年的焚化爐黑煙,有過之而無不及。後來雖經舉發,沒有再堆置灰渣,然而依舊有垃圾以轉運為名,進入該掩埋場。

該戶人家20多年來,以種種管道請求政府解決其困擾;後更因精神、健康、事業都遭到長期嚴重影響,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要求賠償。雖曾由環保署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364萬精神損失,然而平鎮市公所為了推託責任,竟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9條控告受害人,請求法院證明「賠償責任不存在」,至今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近來環保署在監察院的壓力下,邀集受害人與平鎮市公所協商該掩埋場的灰渣清除與復育計劃期間的環保協定。平鎮市公所雖「承諾」要在94年5月2日前將灰渣清除完畢,然當受害人要求,若平鎮市公所無法達成承諾或違反協定中約定事項時,必須給予受害人適當之補償或補助其遷走之費用,平鎮市公所卻不敢答應;而環保署更以環保協定不宜出現「金錢補償」為由,幫平鎮市公所緩頰,表示平鎮市公所為政府單位,跑不掉,要受害人放心簽下條款,以期完成監察院交辦事項。平鎮市公所固然跑不掉,但受害人長期以來求助無門,難道要讓他們再等個20年?

受害人在這種中央無能、地方蠻橫的政治生態下,若要求取「環境正義」,恐需社會大眾極力聲援,才能擺脫與污臭垃圾為鄰的夢魘。

請打電話或寫E-mail向平鎮市公所、桃園縣政府、環保署抗議,給予社會壓力,莫讓受害者鍾家單打獨鬥,獨力對付龐大的公務體系。以下是我們草擬的抗議文,歡迎引用。

關於桃園平鎮市公所的垃圾處理,長期以來對鍾姓人家造成危害一案,我們表達如下深沉的抗議:

廢棄物是應該要處理,但沒有人必須承受廢棄物不當處理而產生的危害。平鎮市公所過去所作所為,違反廢清法對焚化與掩埋的相關規定。而桃園縣政府與環保署,也沒有做好主管機關督導的責任,任由問題拖延20餘年,對鍾家產生長期持續的危害。

此案若是私人所為,即會遭到罰款入獄(根據廢清法第12條與第45條相關規定);但公家單位的平鎮市公所反而可得到環保署補助5千萬,來清除現場堆置的灰渣與垃圾,卻沒有公務員因此被減薪或者入獄,這公平嗎?

我們要求這3個政府單位的相關首長負起責任,調查相關失職公務員責任,並拿出誠意,主動對鍾家提出賠償與健康照顧計劃。此外,平鎮市公所應依照環保署之前的裁決,立即償付鍾家364萬元精神損失,莫再以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刻意拖延。

並請平鎮市公所與桃園縣政府,正視廢棄物管理問題,在一定期限內做好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有機質堆肥、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工作,以達到零廢棄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