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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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2008年12月26日
作者:蔡培慧(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與發展學系博士候選人)、吳音寧(作家);二人皆為農家子弟

「真實」的農村,到底是什麼?要「再生」成什麼模樣?專業農人、到工廠打工的兼職農人、出門在外的農家子弟、以及住在農村,而到農會或其他機關上班的職員、還有進入農村進行社造的工作者,想必都有不盡相同的認知與「想像」。但重點不在這裡,重點在於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用兩千億基金的甜頭,以及「由下而上」的宣示,夾帶、掩飾草案中最大的重點,那就是,行政機關得以「由上而下」,對公私有土地進行強制徵收、重劃、變更使用。

確實初看草案的第二章,可以看見「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等,好似為由下而上提計畫,提供了一條管道。但這條管道,放到現實脈絡來看,可能也只是立法者的「想像」。

首先,備受質疑的是,所謂的「在地組織及團體」,到底所指為何?草案中並沒有「合法立案」以外的其他規範,不過,昨日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說了,「當地農會或社區發展協會」,都可以算是。

試問,依現實脈絡來看,若農會與社區發展協會,要爭「唯一」─因為只有唯一的「代表」,才能提計畫─會是具備地方勢力的農會,「整合」各個協會,還是NGO團體有可能要農會聽令?更何況再生計畫中,依規定,可將農漁會的土地,納入規畫、變更的範圍內,那是有土地的農會,整合沒土地、也沒土地變更經驗的NGO團體,還是社造團體可以規畫農會的土地?

不說在地組織的整合,難上加難,甚至因有暴利可圖,極可能造成社區內派系爭奪、黑道操控等問題,就說真的整合出一個「代表」好了,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難保主管機關對哪塊地要怎麼畫、怎麼變更,會沒意見。這樣的「由下而上」,真有草根社造介入的空間嗎?

更大的問題在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第三章,為「由上而下」的土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縣市政府可任意提出再生發展區計畫、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不需要徵詢在地組織或人民的意見。事涉農村社區及周邊(沒有界線規範)的土地如何開發、以及土地徵收重分配等,攸關人民財產權事宜,但草案中俱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模糊字眼帶過,試圖以行政命令,擴大農委會的權力,這是明顯的行政擴權。

至於土地開發的內容,除了農地外,更以「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強制納入公有地。以過往台灣土地開發經驗不難想像,勢將出現小面積私有地,圈住大面積公有地,進行變更的荒謬。

況且,農村再生條例並未確保預算的實施對象,縣政府可主動提出的「整合型農地整備」,才是此法案的要角。所謂「由下而上」的提計畫,難保不會只成為包裹毒藥的糖衣。

農村社區內部階級分化,是一個市場經濟商品化農業的歷史過程。正是一代一代奮起的農民,使台灣農村在不友善的政經結構中,仍能保持著活力。一部惡法,包裹著不切實際的糖衣,若草率通過,付諸施行,將是專業農民、兼業農民、住在農村的職員、離鄉的農家子弟、以及草根的社造者等,大家共同來承擔惡果啊。

※本文轉載自12月24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