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4日
摘錄自2009年3月23日新華網吉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促進水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日前,「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若干規定」正式制定下發,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年限、有償出讓方式、出讓金使用用途等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從而建立了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按照此次出臺的規定,新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專案的開發利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中標人或拍賣、掛牌買受人,應當自出讓結果確定之日起30日內,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電管理機構簽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合同,一次性足額繳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年限為50年。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水能資源管理、調查評價、規劃、專案前期準備、新技術推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