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條例反民意而行 恐釀成更大災害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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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條例反民意而行 恐釀成更大災害

2009年08月27日
本報2009年8月27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DSC_4906行政院院會20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後,其中有關強制遷村、豁免適用環境法令、空白授權等條款,引起原住民、人權、社造與環保團體強烈抨擊。但政院未回應民意,昨(26)日提出的草案修正版,反而在原第12條強制遷村條款中,再增加「強制徵收原居地土地」文字,並在原14條增列「採砂石免申請」條款,撤守把關機制,替工程大開方便之門。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林淑雅表示,第12條增加強制徵收原居地土地的文字,意思就是,部落再也回不去原鄉。因為所有土地,包括已經由原住民取得所有權的保留地,或承租地,都將被強制徵收或終止契約。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抨擊,一週來包含人權、環保、勞工、原民等公民團體與災民強烈抗議,行政院非但不思檢討,未能體察民意與社會觀感,反而軟土深掘、得寸進尺,於26日協商時提出更荒謬的黑金貪腐條文,綠黨予以嚴厲譴責。

他表示,「行政院之前救災無能,於災民尚未妥適安置,在此時提出重建條例與更倒退的增修條文,於災民傷口撒鹽、冷酷無情至極!」

潘翰聲批評,新版草案第14條第2項為「濫採砂石免申請條款」,第18條第1項根本為「比價議價綁椿」條款,兩項實為「貪腐黑金條文」,等於再度造成公共工程法、採購法、土石採取法等法制全面架空,而授權各級政府得以重建公共工程名義,免申請許可濫採砂石,以比價、獨家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勢將使長期盤據地方黑金根源的濫採砂石、綁椿圍標工程、於重建條例三年內全面合法與加速鯨吞國產、形同司法的全面不設防。

他形容,此舉將造成「公共工程豆腐渣化」、「河川農地陸砂全面掏空化」,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國土復育的嚴重摧殘。

26日行政院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補充條文部份內容如下:

■ 第12條第3項

...依第一項災區被話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 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其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收救助金。

■ 第14條之2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後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學校、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所需砂石得準用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共工程可免取得土石採取許可)

註: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採取土石,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 第18條第1項

...各級政府辦理災後緊急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得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由20日版最有利標改為比價議價)。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草案》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