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3月31日
本報訊
9位民間環評委員聯合發表聲明書,抗議政治力不當介入,引起全國注意。環保署表示,這是委員個人行為,環保署辦理環評審查作業一切依照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依據1994年12月30日公布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任期2年,專家學者不得少於2/3。」至於環評委員會的運作,則在委員會組織規程有明文規定。環保署表示,不論是政府機關、企業或一般民眾,依法申請各項開發案且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環保機關就應該進行審查。
至於審查程序包括程序審查、通知繳交審查費、必要時至現地勘察、組成專案小組初審、提環評委員會討論至作成審查結論等,環保署也已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環保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僅對審查時程加以安排。至於審查內容及審查結果,則屬環評委員會權責。但環保署也表示,將與環評委員加強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