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行政院衛生署與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1),86年臺灣地區機動車輛交通事故每十萬人口死亡率30.1,約為同年美國死亡率15.8的兩倍,新加坡(9.1)或日本(10.2)德國(9.9)的3倍,英國(6.2)的五倍。自1994至2008年15年間,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多占事故死亡總人數一半以上(*2);警政署資料則指出94年至96年平均每年有15萬7795位機車駕駛者發生死亡或受傷之交通事故,亦即:滿18歲具備考領駕照資格者,合計每年每一百個人當中,就可能有一人發生車禍死傷;而機動車輛平均每個月以三萬輛的數量持續增加當中(*3)。
近年來德國、荷蘭、丹麥等歐洲國家主要城市均致力於推動單車通勤,除了交通主幹道速限50以外,其餘巷弄大多限速30,法國交通經濟學者Frédéric Héran稱之為「30的城市」,在那兒人人都習慣慢速的交通(*4)。
為何限速30呢?十次車禍九次快,車禍所造成的傷亡,是能量移轉的結果,根據動能公式KE=1/2 mv2,當車速稍微增加,動能或車禍傷亡程度將成倍數提高。研究顯示,弱勢用路人(行人、單車與機車族)被車速30公里車輛撞擊時仍可存活,但遭(汽機車)車速50公里撞擊時,則幾乎必死無疑。以12日台中黃姓婦人死亡車禍為例,若是與同樣時速低於30的單車對撞,則傷不致死;而在車速每小時60公里的市區,只要區區提高車速5km/hr,就會讓車禍傷亡風險加倍-幾乎等於血中酒精濃度達0.05g/100ml所增加的風險(*5)。
生命是寶貴的,在人口稠密的都會區特別需要在次要巷道實施限速,然而在台灣若要推動這項減少傷亡的政策,將面臨三大挑戰──其一,引擎製造技術日新月異,車輛多半具有高速行駛的卓越性能,遠超過法定速限,不飆車彷彿對不起車子,也對不起廣告;其二,社會上普遍對政府警務單位缺乏信任,一旦開始就速限執法,很容易被解讀為「搶錢」;其三,時間就是金錢,都會居民習慣節奏緊張的生活步調,即使明知壓力會損害健康,多年來依然積習難改。
超速,讓生命提早結束。
我們什麼時候才肯面對驚人的死傷數?
什麼時候才願意將汲汲營營的生活減速,悠遊樂活?
政府除了取締開罰單以外,是否亦應專款專用、推廣交通安全教育?
議員除了罵政府搶錢以外,是否也能想想那些因超速而喪失的生命?
*註1: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事故傷害死亡率之國際比較表」,2002-12-24;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Statistics Annual」之 Table 1 計算而得。行政院衛生署在2003年以後不再公布類似資料。
*註2: 行政院主計處「02-07事故傷害與自殺死亡概況」
*註3: 警政署資料引用自「交通安全入口網」;18歲以上人口數據引用自戶政司「96-98人口年齡分配」之96年數據;機動車輛數成長分析數據則引用自交通部統計月報97年資料(2008-09-22單車生活化公聽會具體訴求)。
*註4: 公共電視紀錄片《巴黎台北‧單車萬歲》,導演:尚若白/ Jean-Robert Thomann
*註5: 伯軒媽媽提供-世界衛生組織2008年研究報告《Why Focus on Sp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