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1日
摘錄自2010年6月1日台灣立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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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自1972年發布實施後,歷經30多年未修改,立院內政委員會5月31日完成初審,雖然多項條文仍保留送交朝野協商,但是修正草案中已經將原基法精神納入,未來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時也應納入共管精神。
在立委共識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應設置包括解說員、研究員及巡山人員在內的專業人員,解釋公園天然景物、歷史古蹟及公園內的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並應優先任用設籍5年以上的原住居民。原住民地區的國家公園的專業人員,則應保障2分之1晉用原住民。
不過,行政院草案規定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包括公私建築物的興建、修繕,土地開墾、水域使用等事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國家公園遊憩區、生態保護區內禁止採礦及捕獵,原住民立委陳瑩、孔文吉等人認為這將嚴重危害原住民生存權,委員會未有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