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03日
摘錄自3月31日新華社杭州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4月1日開始實行的《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實行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對漁業生態環境破壞和損害,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
新條例加強了漁業保護力度,如為防止工程和排汙的影響,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環評和排污口設置時,應書面徵求同級漁業部門意見。另規定漁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水質狀況、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監測,按規定公告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