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 內政部提因應措施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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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 內政部提因應措施

2014年04月28日
本報2014年4月28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司法院於去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份規定失效;但截至大法官解釋之修法期限為止,立法院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作業,內政部因此於日前提出行政因應措施,並自26日起實施,強調都市更新進度不因此停滯。

內政部營建署2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規定,根據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資訊公開、確保民眾知悉都市更新相關資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應經適當組織審議、給予民眾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及核定之計畫應送達相關當事人等事項,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以使都市更新案均能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內政部並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以補充行政程序法關於都市更新聽證程序的不足。

不過,內政部於新聞消息中僅要求未來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時可「參考」此要點規定,或自行訂定地方自治法規。

內政部也表示,大法官解釋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而違憲部分,須透過立法院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才能解套,至於目前進行中的個案如何因應,則在21日經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作出以下因應措施:

一、2014年4月26日以前已申請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的事業概要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已失效,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中之個案均先暫緩審議,等該違憲條文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比例,再續行審理。

二、2014年4月26日以後,各地方主管機關暫不受理事業概要申請案,等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同意比例規定於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再據以受理。

三、2014年4月26日以前已報核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