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規定 煤礦管理階層要下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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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 煤礦管理階層要下井

2010年10月03日
摘錄自2010年10月3日大眾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9月27日召開的山東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強調,要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升煤礦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山東省規定,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下井帶班制度,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得少於3次,安全生產系統領導每月下井不得少於6次,煤礦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安全生產系統副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

同時,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意外安全事故的傷亡人數,山東煤礦將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每個採區同時作業的採掘人員每小班:年核定生產能力90萬噸以上的煤礦不得超過100人,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90 萬噸的煤礦不得超過85人,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及以下的煤礦不得超過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