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30日
摘錄自2011年1月30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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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29日表示,為保護農地資源,未來各縣市土地開發案如涵概1公頃以上特定農業區、海岸地區,或者由地方政府主導逾10公頃的土地開發案,審議的權力將收回中央,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通盤考量進行審議,這項新制度將於近期實施。
營建署初步規劃,未來有兩類開發案要收回中央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第一、申請開發案如包括含有面積1公頃以上或佔申請總面積50%以上的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或特定農業區者;第二、申請開發者為地方政府,且申請開發面積逾10公頃者。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地方政府主導的10公頃以上開發案所以要收回中央審議,是在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至於海岸地區、水庫集水區及特定農業區涉及敏感環境區位,因此必須從整體區域發展作通盤考量,由中央審議才比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