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米科技可能隱藏的災難危機,於國際上不僅已經是引起廣泛的討論,而且有些團體已經極力主張政府必要加強規範。總部設在加拿大溫尼伯市的ETC組織,全 名是「生態平衡、侵蝕、科技轉型暨企業控管」的執行長穆尼,最近呼籲即將在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的第三屆地球永續發展高峰會的各國領袖,宣布暫停奈米物質的 商業生產。他並寄望各國領袖建立一套透明化機制,藉以深入評估奈米科技隱含的社會、衛生、環境風險。
所謂奈米(nanometer),就如同公分或是公尺,只是個量度。一個奈米是10億分之一公尺。一個原子的直徑平 均約為0.2奈米。遺傳物質,一條去氧核醣核酸(DNA)的寬度約是2.5奈米,一般生物細胞的寬度是1,000奈米,打針的針孔約100萬奈米。至於 「奈米科技」,這是個通稱,其包含的內容,可以是以奈米為計量單位的顯微或是處理技術,以及建構這些極微小物質的技術。
工研院的科技專家表示,雖然許多國家都在發展奈米應用技術,但至今並未有任何奈米技術被商業化。例如台積電、聯電都 宣稱要發展90奈米或60奈米的半導體製程,這種技術還停留在實驗室內。即使未來2年內導入量產,甚至也不能稱為奈米科技,這只是用「奈米」取代「微米」 做為工程計算的單位而已。
然而,於國內,對奈米科技,如同複製豬,或是基因轉殖科技,仍然是一面倒的看好,似乎沒有論戰的空間。行政院科技顧 問組已經訂定奈米技術為未來發展高科技產業的五項重點之一。同時,國科會也已經通過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預定明年起6年內投入231億元。據報導,投入奈 米研究的中研院鄭天佐院士即公開表示,「擔心奈米科技可能造成前所未見的風險或災難,這些都是在幻想,不是科學;若硬要說奈米科技會破壞環境,那只是那些 胡思亂想的人在幻想。」
擔心有災難的人,在幻想;相對的,相信不會有災難的,同樣也是在幻想,美好的未來。對新科技發展是否會肇致的災難? 這不僅是幻想,應該已經是一種信仰。對無法證實,也無法否證的事物,相信其存在,這就是信仰。譬如,靈魂是否存在?無法證實,也無法否證,但總是有人相信 其存在,也有人相信其不存在。這就是不同的信仰!科技的發展,特別是尖端科技的發展,信仰是探索的原動力。
新科技的發展與運用,是否會產生災難?DDT的興衰史,就是一個可資借鏡的案例。DDT的全名是「雙氯-雙苯-三氯乙醛」(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人類第一次合成是於1874年。於美國大量生產使用是始於1940年代初期,用於控制病媒蟲的蔓延。於1939年發現其可作為殺蟲劑的瑞士化學家Paul Muller,因此而獲得諾貝爾醫學獎(1948)。當時DDT被學術界公認為安全的,無風險,且非常有效的殺蟲劑。
隨後歷經20年的調查研究,才逐漸了解DDT對生態環境與人體健康的影響。於1963年5月,美國總統的科學顧問委員會才建議,DDT應在短期內禁止使用。然而,美國環保署宣告DDT於農業方面,全面禁用,仍是拖延至1972年的6月。前後約30年,美國境內總共使用大約13億5,000萬磅的DDT,另外有數億磅外銷。於1980年代,美國環保署調查美國人體內脂肪組織出現DDT衍生物的頻率是100%,血清內出現的頻率也高達99%。
類似DDT的案例,也同樣出現於基因轉殖的農作物上。我們對基因轉殖的農作物,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傷害,了解仍是貧乏。然而,基因轉殖的農作物已經商業化,快速的擴展使用量。同時,投入基因轉殖的農作物對環境的影響之監測,人力和經費都非常的有限。因此,這可能造成爆發出嚴重問題之前,無人可以即早發現。
奈米科技,是否也會帶來災難?雖然沒有人可以確知,但是我們有歷史的案例顯示其是有可能!同樣的,奈米科技的發展,投入這方面研究的學者專家可能會相信其不僅是不會有災難,而且更是美好的。
信仰間的論戰,很難有結果。然而,面對日益強勢的科技之發展與運用,為避免發生可能的災難,我們理應要保守的應對。換句話說,我們必要採取「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卡爾森(Rachel Carson)於1962年發表「寂靜的春天」,引起西方世界對了解化學污染環境的廣泛注意。於隨後的幾十年,多種化學物質的污染陸續被發現,因而有「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的提出。按這個原則,相關安全的證據是由引進新化學物質者來舉證。任何新化學物質,都必要假定其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是有害的,除非生產者可以證明其是安全的。
於1990年代,相關氣候變遷的國際委員會即引用此項原則,認為學術界對氣候變遷的「不確定性」,應該不能當作理由,去反對相關氣候變遷的預防行動。同樣的原則,也可以運用於基因轉殖的農作物或魚類。任何基因轉殖的農作物或魚類必要假定其對人體健康或是生態環境是不安全的,除非生產者可以提出有力的科學驗證,證實其是安全的。
面對奈米科技的發展與運用,我們當然也必要採取「預警原則」。投入研究者,或是運用者,都必要提出可資證明其是安全的證據,並接受質疑與公評。 (200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