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4日
摘錄自2012年月日北京晨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去年渤海19-3油田溢油,為什麼最高罰款只能20萬元?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中國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說,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國務院已將修訂海洋相關法令列入今年的工作計劃。
「海洋環境保護法」於1982年制定,並在1999年進行修訂。目前從陸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到濕地、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的破壞,再到海上溢油等大面積污染突損事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問題層出不窮,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劉賜貴舉例說,現行法律法規多以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作為調整對象,而規範政府具體的決策和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非常有限。且側重於工業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多方面規定較為薄弱,特別是海洋生態損害和補償立法還沒有相關條文;現行法律法規目標定位較低,不能滿足如渤海這種封閉型海灣治理的特殊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