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院:強拆屋須裁執分離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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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院:強拆屋須裁執分離

2012年04月12日
摘錄自2012年4月11日旺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頒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未來各地方政府若要強拆房屋,必須執行「裁執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同時行使裁決權與執行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這個《規定》的實施,將從制度上理順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程序,且能防止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上述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是要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原則,進而防止權力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強制執行上,「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由該地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這一規定意義在於: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受到司法機關監督。

二是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將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若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將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組織實施。這是為了從現實可行性出發所做的規定,且該《規定》認為,若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依《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此外,申請機關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除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資料外,司法解釋要求申請機關要額外提交其他材料,包括: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