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新公告:溫室氣體申報是強制義務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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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新公告:溫室氣體申報是強制義務

2012年05月09日
本報2012年5月9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麥寮六輕(蔡嘉陽攝)環保署今(9日)正式公告二氧化碳等六大溫室效應氣體為「空氣污染物」,空保處科長黃偉鳴指出,公告的用意,是希望盡快建立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基準線,並讓先前已自願申報溫室氣體排放並進行減量的業者,有法制上的保障。

目前台灣的溫室氣體管制並無強制法源依據,而《溫室氣體管制法》立法尚有許多爭議,環保署已建置運作的溫室氣體盤查與申報明台,也是開放業者採自願性質;今天這項公告,意謂著政府管制措式至少邁出第一步,即日起,國際上公認的六大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均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成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的「空氣污染物」。

黃偉鳴表示,儘管目前各界對研議中的《溫室氣體減量法》的版本有諸多討論,但掌握溫室氣體排放的工作不能再等,因此透過這項公告,能夠及早建立台灣的溫室氣體排放基線資料(即當前排放狀況),並且讓推動先期減量的業者,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以化解業者「先做是不是先倒楣」的疑慮。

未來,環保署溫減管理室將更進一步擬定實際辦法,針對既有的發電廠、化工廠等產業,提出管制規定。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減量已向政府公開宣示過的既定政策,這項公告並未包含實質的管制措施;後續實質管制辦法,則會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預告公聽後,作成決定後再公告。

美國:溫室氣體已確立為空氣污染物

美國過去在布希主政下一直拒絕對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法定位階,2007年麻州最高法院判決確立「溫室氣體屬於空氣污染物」,讓環保署後續規範有了依據;2010年12月,美國環保署公告兩年內針對既有發電廠與煉油廠制定排放標準,2012年4月,再依據《清淨空氣法》提出新設發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創下美國歷史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