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違憲7主張 VS 合憲10論點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集遊法違憲7主張 VS 合憲10論點

1997年12月06日
摘錄自1997年12月6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針對集會遊行法的爭議,大法官會議5日召開之言詞辯論庭。本案的聲請人是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等三人,他們因為環保運動被依集會遊行法判刑確定,乃聲請大法官解釋。訴訟代理人是張俊雄律師、洪貴參律師及黃宗樂教授。

聲請一方的意見,可歸納如下: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反憲法第14條之集會自由,應改採報備制;集會遊行法第1條規定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已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且,兩原則屬高度政治性議題,若由警察認定,會違背警察政治中立之要求。

行政機關的辯論代表是:內政部次長江清馦負責立法政策,法務部次長林鉅鋃負責法理、警政署署長丁原進負責集會遊行實務、交通部專員胡文棟負責交通秩序。

行政機關主要論點:集會遊行法是依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制定,屬於立法政策問題;由美、日立法及憲法判決分析,現行準則許可制並不違憲;集會遊行應遵守二原則(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