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村水源保衛戰】第九章 首例偽造環評書有罪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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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南村水源保衛戰】第九章 首例偽造環評書有罪

2012年09月22日
作者:朱淑娟


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垃圾場業主、受託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
違反環評法第20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判有罪,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意義深遠。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其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依環評法第七條規定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的風險,有害於環境保護及附近居民之住居安全與安寧。」

專家會議結束一周後、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將宣判永揚偽造文書案。專家會議雖有好結果,但有了2008年7月一審判決無罪的陰影,陳椒華對這個判決結果一點把握都沒有。於是前一天交代辦公室做兩個新聞稿、兩個海報在當天記者會使用,一是判罪用的、另一個判無罪用的。

當天嶺南村民也來到現場,主婦聯盟前董事長顏美娟特地搭高鐵從台北趕來聲援,這些年來她參與了所有永揚抗爭的大小事件,見證了永揚案所有歷史性的時刻。記得那天我在台北,近中午時收到她傳來的簡訊:「勝」,當下不可置信立刻打電話確認,同時也向台南高等法院要到新聞稿。

上訴的運氣

陳椒華覺得這次勝訴多少有點運氣,那一陣子每當上訴出庭後,朋友都會收到她的信,提到事前準備好的資料法官都不讓她說清楚,讓她充滿挫折、無奈。官司後期竟 然換了受命法官,她印象很深刻,換法官後的第一次開庭,發現這位法官很認真,甚至去買了航照圖。或許因為這個轉變而有了截然不同的結果。

台南高等法院認定,永揚垃圾場業主黃淼湖,以及受託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十山公司)莊豐卿、葉松源,在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設置許可(含試運轉計畫書),有事證足以認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之情事,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規定。撤銷原審無罪之判決,改判有罪。

首例偽造環評書判有罪

黃淼湖有期徒刑兩年,減為一年。莊豐卿、葉松源兩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減為九個月,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

三項有罪理由如下:
一、聚落與民宅距離部分:這項指的是,業者明知掩埋場離民宅最近只有155公尺,但環評書卻說垃圾場半徑1.5公里無村落。

二、是否為中度地震帶及場址與觸口斷層距離部分:這項指的是,依台灣地區震區劃分,垃圾場的區域是重度地震區,但環說書卻稱這裏是中度地震區。

三、有無既存聯外道路部分:這項指的是2000年場址到南99縣道之間並沒有道路,但依規定設置垃圾場要有聯外道路,環評書即造假有聯外道路。

法官:環評書「務必誠實記載」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的有罪理由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其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依環評法第七條規定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的風險,有害於環境保護及附近居民之住居安全與安寧。

被告等3人為謀一己之投資收益與事業發展,共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記錄於環評書,這種行為可能造成永揚垃圾場附近之環境無從挽回之傷害,並嚴重破壞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正確性與公信性。」

這是全國第一件因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環評法第20條被判刑的首例。這項判決,對開發單位、以及受託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來說都是一大警惕。

不過關於其他起訴五點,法官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有偽造或故意不實記載,均判無罪,包括:

  1. 地下水爭議
  2. 航照圖鑲接,即魚池爭議
  3. 地質圖錯誤標示場址部分
  4. 問券調查表有無造假部分
  5. 前自救會長盧新江背信部分

陳椒華對此感到相當無奈,她說:「我們花了很多力氣去證明業者偽造地下水層20公尺以上都無地下水,偽造事實非常明確,但法官認為不能證明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實記載。這點未判有罪我覺得很非常不合理。」

不過無論如何,法院已判決永揚偽造環評書事實,陳椒華也向台南縣政府喊話:依法院判決已有足夠理由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台南縣政府不能昧於事實。

台南縣最後一次環評大會未撤銷永揚

2010年12月16日台南縣政府舉行蘇煥智任內最後一次環評大會討論永揚案,即使環保署專家會議證實永揚場址有斷層、地下水,高等法院也判偽造環評書有罪,事後也發現,台南縣政府針對撤銷永揚一事問過環保署違反環評法20條的效力問題,環保署在2010年12月15日回文表示:「如有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者,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不過最後環評大會投票,三票贊成撤銷、六票要求由原案環評委員來處理,兩方都未過半數,故決議交由下次台南市政府新團隊來決定。

所有功課別人都幫縣府做好了,還有環保署回文背書,按理縣府應該沒有任何顧忌可以撤銷永揚環評結論,環保團體對這個會的期待相當深。

結果讓陳椒華跟村民大失所望,當下她對蘇縣長不諒解,「環評大會故意投票做成無法撤銷的結論。更讓我不滿的是,像成大做那種不負責任的報告,還有這些環評委員這麼不認真、沒有擔當,公部門該做的調查也不做。」

等待天明

所有過去壓抑的情緒一下全翻湧上來,她說:「回想起這些年來受到很多屈辱,不屑、汙辱、說我又不是專家…這些已經到我忍耐的極限。從頭到尾我都覺得這個地方非常重要,掩埋廢棄物將汙染烏山頭水庫水源,才會這麼認真去證據,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看得出來她真的有點灰心,不過沒多久她的戰鬥意志又來了:「如果找到環評書偽造、法院都判有罪了還沒事、官員還幫忙做很多掩飾,那實在沒有天理,如果我不去扳過來,等於我以前說的都是廢話,也沒有辦法說服自己、家人繼續做下去,人家也會一直說你做這沒有用。」

永揚公司再度強調沒有犯意

另一方面,永揚公司總經理梁泉欽在縣府外接受訪問時,針對法院判決有罪,他堅持永揚並無犯意:「尊重法院判決,我們也會循求再審或其他管道,再補新事證。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針對地下水、斷層部分做專業判定,只是認定文書作業疏失。永揚堅持的立場那只是報告書上的作業疏失,我們沒有犯意。」

梁泉欽這番話說的再明白不過,低調回應法院判決,同時再次定調自己並無犯意,而這也等於宣示,永揚公司絕不會就這樣輕易罷手。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