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造災因子?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政府是造災因子?

2012年11月07日
作者:廖本全

災難空間的形成,大抵可以歸結出幾個造災因子,第一是脆弱的環境本質,第二為頻繁且超限的人為活動,第三是累積足夠的災難源(能量),第四是老天降雨的臨門一腳。而這一系列的造災因子之所以能累積、推展而成其事(災難),真正的重要關鍵,在於政府的長期縱容、不作為,甚至協助就地合法,當然,其中必有民意代表居中作梗(只能縱容)與斡旋(只能就地合法)。

11月1日上午,前往內政部營建署參加「變更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台北市政府對於當地現存的不合法、既有的違規,長期無法依法管制,卻宣稱將以土地變更將該地區納管,事實上這絕非納管,而是假開發許可之名就地合法。

該會議召開八次,最根本的問題是,台北市政府根本無視委員的要求,故從未積極面對歷次專案小組之意見與提問,且顯然敷衍並規避專案小組之要求與建議,因此,八次專案小組之報告幾乎是一樣的內容。

「安全無虞」不予理會?

專案小組以「安全無虞」為前提,要求台北市政府應負更大責任,並扮演更積極角色,而非將所有責任交給當地業者。因此,要求市府統籌進行全區道路、停車空間、污水處理、溫泉取供管線之整體規劃,並請市府研提(1)全區性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2)全區性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等圖說相關資料。但本次會議,市府並未提出。

專案小組認為在可發展地區才可進行開發許可,因此,請市府研訂(1)開發安全門檻及評估準則與標準;(2)並據以分析計畫範圍內安全無虞且可供開發土地之區位與面積。但本次會議,市府完全未提出開發安全門檻及評估準則與標準,卻直接將坡度超過30%以上地區及河川區劃為不可開發地區,其餘皆為可發展地區(分為5個開發許可單元)。

其實,第3次專案小組時已大致界定評估準則與標準有土地使用現況、建物分布(包括合法與非法)、交通道路系統、谷地、坡度、斷層、植被、土石流敏感溪流、土石流危險溪流、土石堆積層地區、向源侵蝕地區、河岸侵蝕地區、指溝侵蝕地區、淺層崩塌地、順向坡、滑動崩塌、落石崩塌、溫泉露頭、溫泉露頭徵兆地區、及其他災害潛勢地區等,但台北市政府從來無動於衷。

「配套措施計畫」不予理會?

此外,專案小組認為開發許可是專業之事,不能只交給業者,因此,要求市府研提輔導整合業者之配套措施計畫,作為開發許可的基本遊戲規則,也讓業者得知未來申請之基本門檻為何、需完成哪些專業調查與計畫,以及權利的損益狀況。台北市政府依舊不予理會,只一再強調「於開發許可審查時將嚴格要求。」

歷來專案小組意見,大多被市府以這樣的方式唬弄過去,僅舉一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要求辦理事項有(1)加強補充本計畫案原劃設保護區之目的與理由是否已消失;(2)本計畫案屬個案變更案件,是否符合臺北市保護區檢討變更處理政策與原則與發展政策指導綱領;(3)本計畫案是否將成為未來臺北市保護區土地被援用比照之變更案例之虞。

違法使用公有土地何妨?

這個變更案計畫面積約17.4公頃,公有土地佔64.42%,管理機關是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專案小組建議邀請上開機關參加專案小組會議,但本次會議並未邀請與會,而市府竟回應:「新北市政府、國有財產局分別於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23日回復同意本都市計畫案。」這根本是鬼扯一通,新北市政府、國有財產局怎會有權同意(或不同意)本都市計畫案呢(這是都委會委員的權責)?這些機關倒是應該基於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立場,表達土地被長期違法使用的具體意見。

這樣的案子,還可以再審下去嗎?是不是要審到通過為止?

這樣的市府,只有變更與就地合法的思維,從未有積極保護的認知與實踐,災難從來都是是如此累積、拓展並且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