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2日
摘錄自2013年2月21日中央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高雄市環保局今天說,台灣中油高雄煉油廠連續偷排廢水38次,情節重大,罰款新台幣1577萬多元。
環保局原查出中油高雄煉油廠自民國98年至100年8月間,連續偷排廢水55次,裁處罰款2630萬多元,但中油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要求環保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60萬元,中油自98年至100年8月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遭民眾陳情及詬病,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犯意。
陳金德說,中油為國營事業,理應善盡管理之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卻連續故意違規,且中油資產與利得巨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果依水污法第18條等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規定,加重處罰。
陳金德表示,裁罰金額排除一罪二罰,以38次裁罰,依據支出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共157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