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三讀 大幅加重罰則 學者遺憾「查驗登記」未納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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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 大幅加重罰則 學者遺憾「查驗登記」未納入

2014年01月30日
摘錄自2014年1月29日聯合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臨時1月28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法律名稱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大幅提高罰則,也設立三級管理及原料流向追蹤機制,並賦予「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法源。

此外,修法規定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在外包裝清楚標示,並明確規範複方食品添加物範圍。但引發爭議的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仍未入法,改由食品藥物管理署登錄管理。

罰則加嚴

根據修正條文,食品廠商未來若發生摻偽或假冒食品等情況,刑罰將由現行三年以下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也設有「反人頭」條款,若有上述情況,除行為人外,最高可對公司或負責人開罰8,000萬元。至於產品標示、廣告不實等情況,罰鍰也提高。

「食安基金」可專款用於補助食安事件受害者的訴訟費用、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促進食品安全的相關用途。

至於「三級管理」機制,第一級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由政府核可的第三方實驗室驗證、第三級則由政府負責稽察抽驗。

複方查驗未入法

修法後,複方食品添加物的查驗登記方面,並未入法,僅限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單方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陸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

目前單方食品添加物共有799種,食藥署估計複方食品添加物至少有20萬種;在兼顧經貿利益前提下,修正通過的食管法最終放棄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至於食品添加物的標示,新法規定,食品包裝僅須在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中,擇一標示;食藥署食品組長蔡淑貞以「可口可樂」為例,只要由進口或在台生產廠商「擇一標示」即可。

林口長庚醫院腎臟科主治醫師顏宗海以「遺憾,但可以理解」來形容這次修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