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
為補助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區分所有權人自行修復必要性公共設施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
為補助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區分所有權人自行修復必要性公共設施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九二一震災災區社區更新規劃設計須知
補助對象: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定義之震災災區,其受災集合式住宅及街區以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重建,合於本須知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二、同一申請計劃已接受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不予重複補助。

九二一震災災區震損集合式住宅地下層拆除經費補助執行要點
為補助九二一震災災區震損集合式住宅地下層拆除經費,以加速災區集合式住宅大樓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執行要點
為執行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以維護地震災區重建房屋之環境衛生與居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臺灣省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九二一震災協議承受受災戶房屋貸款建物部分作業要點
目的:為減輕九二一震災國民住宅貸款受災戶負擔,協助其重建家園。

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七五五二號函及九十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及財政部分別捐贈專款,交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分別設置專戶運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目的: (一)協助九二一震災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依法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取得都市更新貸款,以加速災後社區及集合式住宅重建更新。(二)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九二一震災弱勢災民,取得重建家園貸款,以加速其重建家園,安居樂業。(三)分擔金融機構貸款風險,提高其承貸意願。

九二一聚落重建非受災遷住戶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計劃」內,核定遷住聚落未受災之遷住戶,專案辦理住宅貸款融資,俾利完成住宅重建,特訂定本貸款作業要點。

九二一震災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優惠方案
計劃目的:為加強全民健康保險對九二一震災重建區受災民眾之照護,特訂定本方案。

組合屋處理政策說帖
清查目的:為有效管理組合屋確實掌握受災戶重建及生活所遭遇之困難問題,予以追蹤列管並提供協助解決。

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與拆遷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為處理臨時住宅(組合屋)用地、安置及拆遷問題,特籌設本會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與拆遷專案小組。

修正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暨管理要點
為有效運用臨時住宅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並適時發揮臨時住宅救助功能,特訂定本要點。政府、一般民間團體或熱心人士所提供興建之臨時住宅(含貨櫃屋)均適用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原申領租金受災戶再發放租金一年作業要點
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二次及第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發放對象:九二一震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各鄉(鎮、市、區)公所認定為全倒、半倒之受災戶中,已核發租金有案之全倒戶、住屋已拆除之半倒戶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之半倒戶,其確有租屋之實,訂有租賃契約,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原已核發租金補助有案之戶內人口或實際居住人口,自有住宅。(二)受災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貸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已全部核發完竣。(三)受災住屋已完成重建或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