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興

  • 開放電業自由化 管制機關應掌握九項任務

    開放電業自由化 管制機關應掌握九項任務

    電業法修正草案從1995年起、七進七出立法院,終於在2017年初歷經半年社會各界討論後三讀通過,展現再次政黨輪替後政府能源轉型改革的決心,將能源轉型入法並開啟新電業法時代,其中規範新設電業管制機關由經濟部於其組織權限下指定。而電業法作為能源轉型的法律工具,其修正面向得以充實能源轉型治理的內涵,這些面向包括環境保護、社會正義、能源民主、公平競爭、穩定供電(林木興、周桂田,2017)。而台灣面對轉型挑戰的當下,須養成其「轉型能耐」(Transformative Capacity),成為氣候變遷與科技風險的治理者,而其治理也需要創新與轉型,以形成驅動轉型社會的行動網絡(周桂田,2017: 252-264)。1  再者,新電業法規定電業管制機關立法目的、職權範圍,但是電業管制機關如何在眾多治理行動者之間,扮演機關間協調合作、社會各界風險溝通的角色?抑或該機關如何因應能源轉型治理在環境、經濟與社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