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5公頃特定地區得變更為工業用地 內政部修正管制規則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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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5公頃特定地區得變更為工業用地 內政部修正管制規則

2015年01月07日
本報2015年1月7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據「法源法律網」報導,內政部日前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新增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的開發條件,並明定未達五公頃的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取得核准計畫且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土地為工業用地。

內政部指出,由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3條規定新增海域區及海域用地兩種分區用地項目,所以本次修正將此一併納入條文內容規範。另為配合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的推動,新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第1項明定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項公告未達五公頃的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藉此在兼顧環保及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合理解決特定地區內未登記工廠土地合法化問題。

內政部表示,考量以往農舍建築方面會遇到相關爭議,所以本次修正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規定的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進行調整,將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增訂附帶條件,將範圍限縮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核准興建的農舍。此外為保護環境敏地區,同規則第30條之3規定新增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使用指導原則,讓此類土地得以有條件開發,同時兼顧環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