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廠商注意! 追討水污不法利得 最快8月上路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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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廠商注意! 追討水污不法利得 最快8月上路

2015年07月16日
本報2015年7月16日台北訊,特約記者陳文姿報導

配合2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今環署辦理「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修訂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的公聽會。未來,只重視產能,不處理污水的黑心廠商,如果將超標廢水全數放流,或未經許可的放流口排放,最高可能營業淨利都要全數繳出,不法利益的計算期間可往前追溯5年,最快8月公告實施。

2013年日月光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引發社會關注,鑒於過往「水污染防治法」罰則過輕,立院修訂後,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2月修正後,加重污水排放的刑責及罰則,相關施行細則近日正陸續增修。今日的公聽會,不少產業代表出席關切,會議大致順利。

水污法上路,不處理污水的廠商將追討不法利得。圖為2011年中油高雄煉油廠違規排放廢水。圖片來源:環保署。
水污法上路,不處理污水的廠商將追討不法利得。圖為2011年中油高雄煉油廠違規排放廢水。圖片來源:環保署。

往前追溯5年不法利得  追討廠商獲利

過往對不法利得的追繳只能採用行政罰法,在利益的計算上沒有明確依據。水污法新增第66條之2後,明訂不法得利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授權環保署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制定其適用情形,及不法利得的核算與推估方式。

所謂「積極利益」指的是意即廠商因違反水污法且有所得的營業利益。例如產量增加下,不投資廢水處理,排放大量污染物、有害健康物質時,營業淨利將依違法水量的比例核算為不法得利。實際計算方式則有核算、推估、接受處理等3種公式。而「消極利益」指的是應投資的設備、人事、維護成本。

對於長期排放的不良廠商,不法利得的計算期間認定自認定違反水污的日期算起,最多可追溯至5年前,期間的不法利得都須繳回。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圖片來源:水保處簡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所得利益計算期間認定方式。圖片來源:水保處簡報。

施行細則修訂  調高罰鍰上限

這次「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的修正重點在水污費主管機關、水污法36條釋明、以及訂定水污染防治基金的比率3項。

舊的水污法36條原本的規定是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科處其刑責,但因日月光事件,修正後只要是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標者皆可移送法辦。

對此「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增訂12-16等5項條文。水保處水質管理監督科長張根穆解釋,以往大小案都移送法辦,但缺乏「故意」事證,法院送簡易判決,最後往往以易科罰金終結,金額偏低。新修正的水污法已將罰鍰上限調高,所以一般案件依水污法處理,反而罰鍰較高。至於重大案件,仍會移送法辦。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積極利益計算公式。圖片來源:水保處簡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積極利益計算公式。圖片來源:水保處簡報。

「吹哨條款」已公布實施  鼓勵檢舉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也訂定水污法罰鍰的20%將作為水污染防治基金。供地方政府專款用於水污整治。

水污法相關辦法與準則近日陸續增修公布,眾所關注的「吹哨條款」在「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中詳定出民眾檢舉獎金最高可達實收罰鍰的20%,內部檢舉最高達50%。本原則已於6月公告實施。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分執行準則」等都在增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