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核廢處置,經濟部及國內地質學者去年開始透過立委推動新法,最近一例為黃國書等18名民進黨立委所提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細讀法條即知由去年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藍委提案之同名法案修改而成,增加的內容卻形塑出一個有權無責的「基金管理會」,坐擁數千億核廢處置金庫,令人憂心。
此草案31條明訂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管理及運用,下設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在草案的其他條文中則明訂這些工作多由此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環保署負責執行。
基金管理會竟然可以要求其上級單位按表操課,這不是反客為主,僭越職務嗎?再者,此草案對「基金管理會」亦無任何約束力,有關罰則僅針對經營者以及破壞設施或偷竊核廢料的人做處罰,這樣的設計可以讓坐擁權力與經費的單位撇清任何責任。
對於經營者的罰則其實也很輕,草案中規定,未依規定呈報放射性廢棄物之來源、特性、狀況、數量、貯存地點及運送等資訊,以及未依規定進行環境監測,處50萬元至25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萬一經營者擺爛亂丟核廢料,最多只罰250萬。
而這經營者,草案第2條明載:「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長期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也就是說,讓誰來做這核廢生意,乃政府說了算。
對於偷竊核廢料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除了恐怖份子,誰敢偷劇毒核廢料?如果破壞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就罰得最重了,可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這點分明是朝著環保人士及反核人士來的,以嚇阻激烈反對運動。
此外,如果主管機關,亦即環保署對經營者監督不力,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向行政法院控告環保署。屆時也是用人民納稅錢來付罰款,這樣的罰則就沒有很大的意義了。
對可能造成重大汙染的經營者的罰則僅輕輕帶過,但對於不至於造成重大汙染的非經營者之違法,罰款與刑罰一同伺候。而該負起全責的專責機構「基金管理會」則可全身而退。這實在不符合公平正義。這樣的立法,是否是替未來可能任意妄為的「基金管理會」以及核廢處置「經營者」圍事?
此草案從藍委到綠委都是執政黨立委提案,令人質疑其心機。基於過去諸多重大貪腐事件皆與立法之疏漏有關,而台灣三座核電廠將於明年陸續停止運轉,台電為除役及核廢處置提撥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已經累積2768.69億元,因此,從此刻起,台灣民眾必須盯緊這個攸關百萬年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議題,絕不容許任何來自產官學的禿鷹企圖為自己量身打造貪腐的合法後門,以免美麗台灣變成核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