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入石門水庫 10餐廳限期改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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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入石門水庫 10餐廳限期改善

2007年03月14日
摘錄自2007年3月14日自由時報桃園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石門水庫上游各式餐廳林立,但廢水都在未經處理下就排入水庫中,引起許多非議,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決定2007年7月起把水庫上游至少10家較大型餐廳列為事業單位,廢水都要經過處理後,才能排入水庫,否則重罰6萬元到60萬元,但環保局給業者1年緩衝期。

環保局指出,這項標準是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只要位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每天廢水排水量達10立方米、座位數100、作業環境面積在300平方米、房間15間、湯屋5間等以上的餐廳、飯店、民宿、溫泉等業者,都受到規範。環保局表示,會給業者1年緩衝期,同時環保局也有學者專家組成的環保技術服務團,提供業者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