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母法修正 廢清子法第一波補洞事業廢棄物管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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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母法修正 廢清子法第一波補洞事業廢棄物管理

2017年07月25日
本報2017年7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去年底廢清法完成修法,環保署也因此陸續修正相因應的子法。其中「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兩子法,在6月中公告草案,並在7月25日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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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廢管處25日舉辦廢清法子法公聽會。攝影:賴品瑀。

環保署廢管處表示,因應母法的修正,他們陸續分兩波推出子法。第一波是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部分,分別據母法的第30、31、39等條提出子法,除了今次公聽的兩項外,更有最先完成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已在7月24日正式公告上路。第二波則是應母法的第63條大幅提高罰則,廢管處目前正在研擬中,預計將在8、9月出爐。

去年立院修正廢清法第30條,規定委託清理廢棄物的事業也需負起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若受託者未妥善清理,委託事業若無盡到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得負連帶清理與環境改善的責任。

環署為此提出認定準則,用以認定委託事業必須做到什麼,才能稱上是有做到「相當注意」的義務。法條共有十條,包括要求委託者應該有內部管理、與受託者訂定明確契約、確認使用合法車輛清運等,更要求委託事業必須取得妥善清理書面文件等規定。

面對許多業者不滿,質疑為何環署將自己管理廢棄物的職責推給企業?廢管處副處長蘇國澤解釋,在這次的修法中,立院要求廢棄物的「產源」要負起更多的責任,而據他所知,《巴賽爾公約》的會員國,也都陸續加強產源的責任,這是目前的國際潮流。

但業者尤其對第5條有疑慮。該條提出,若受託者沒有提出妥善清理書件、沒有配合委託者訪查、使用車輛不符契約、或是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時,若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就可推定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雖然廢管處表示,並非硬性要求業者一定要通報,但如新竹科學園區工會便認為,在實務上很難運行。如果每一件雞毛蒜皮的小失誤都要通報,在台灣的處理業者也其實並不多的狀況下,恐怕未來會找不到受託的業者。但若不通報,若幾年後才知道受託者違法了,他們卻恐怕因此失去認定有負起相當注意義務的機會,而連帶受罰,讓他們有些不知如何拿捏。

廢管處強調,其實這些認定準則都是母法中本來有的規定,並沒有加什麼新的要求,且罰的力度也並不算高。目的是為了引導產源業者一起關注廢棄物流向,幫助主管機關提早注意到可能發生的問題,本意並非要規範事業。

此外,此準則草案的施行日期與既有契約的關係為何,是否能有緩衝期也受業者與環團關注。雖然廢管處釐清並不溯及既往,但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擔憂,若是業者趕在生效前簽了一個無限期的長約,豈不等於鑽了不受規範的漏洞?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則是據母法的第31條而來,若是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有機污泥、無機污泥等13項正面表列的「需高度關注廢棄物」,則需要將清理契約書送審。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 by teia on Scribd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