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違法事證明確 環保署開罰要求限期改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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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違法事證明確 環保署開罰要求限期改善

2007年03月23日
本報2007年3月23日台北訊

台塑六輕用水量超過環評結論核定的每日25.7萬噸事證明確,環保署表示,將依環評法第23條規定,分別裁處14家開發單位各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款,並要求開發單位於規定期限完成改善。

由於台塑稱工業局於2006年9月22日已同意調配供應用水達35.1萬噸,向媒體表示,環保署開罰不合理。但環保署認為,台塑提出的變更用水總量審查,環評小組仍有多處疑慮,需要台塑修正、補充,依環評法,開發單位於環評變更案未經審查核准前,應依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執行。

2004年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在有條件通過環評下,台塑企業14家公司出具「開發單位履行環評責任承諾書」,同意在3年內將用水總量減為每日25.7萬噸,環保署綜計處表示,今年1月派員到六輕現場查核用水量,結果確實超過環評核定的25.7萬頓,且於2月要求台塑提出陳述意見。台塑在陳述意見中表示,因製程中的蒸發損失和廢水回收技術仍有瓶頸,因此無法達到環評要求。環保署指出,台塑用水超量已明確違反環評規定,因此將開出罰單,並且要求限期改善。環保署說,在期限內,若台塑提出的環評結論變更案審查通過,即可避免被連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