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拼本週出委員會 原民諮商同意仍遭保留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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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法拼本週出委員會 原民諮商同意仍遭保留

2018年05月28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賴品瑀報導

28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繼續逐條討論「礦業法」,上一輪遭保留的法條,經整理對照做甲乙案呈現。日前召委廖國棟受訪已經表態希望本週出委員會,不過許多爭議法案卻仍是不見共識,尤其是既有舊礦的原民諮商同意部分,「未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礦權,不予核准」的法條仍遭到保留。此外仍有大量法條遭保留,週三30日還將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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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呼籲原民立委站在原民立場。賴品瑀攝。

場外「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呼籲原民立委站在原民立場,守住族人的土地權、基本的生存權。他們向七位原民立委要求簽署承諾書,要求在修法中堅守礦權取得、礦權展限、礦業用地核定必須經原民部落同意,且既有礦場在期限內補作原民知情同意,否則立即廢止礦業用地。

簽署的有廖國棟、高潞以用與陳瑩,不過有進委員會參與討論的,是廖國棟、孔文吉與高潞以用三位。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表示,目前的200多礦中,有八成以上位在原民土地,並非亞泥個案願意補作原民諮商同意即可。但依據目前的草案,業者大可不斷申請取得部落諮商同意,部落將因此持續遭騷擾消耗,「問到同意為止」,因此必須明確訂出限制。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代表Yudaw Buya表示,新法絕對要「溯及既往」,讓先前從未取得部落同意的舊礦踐行《原基法》;否則,舊礦繼續適用舊法,就會像亞泥案一樣,太魯閣族人經過40幾年的努力,好不容易爭回了2筆位在礦廠範圍的土地所有權狀,卻至今還不能回到傳統領域上耕作。若修法後仍不需溯及既往,那麼以不當取得土地的過去,就無從正義轉型。

只是,「未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礦權,不予核准」的條文,仍遭廖國棟放入丙案暫行保留,立委林淑芬批,未將這關鍵條文放入最有機會通過的甲案中,只是放在乙丙案,只是在作政治表態,並非積極爭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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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立院經濟委員會繼續審查礦業法。賴品瑀攝。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至今仍堅持,礦權申請時從寬,到了礦業用地時再從嚴審查即可。主張原民諮商同意的規定,放在第43-2條即可,第31條則不需提及,不過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表示,在不同位置當然還是有不同效果。

而先前經濟部將現行條文第27條不予核准設定礦業權的區域中,「水庫集水區」改成甲案的「水庫蓄水範圍」,一度惹起爭議,遭質疑大幅下修管制的範圍。今次礦務局局長徐景文解釋,當時的修改是基於現行的法令中其實沒有明確定義「水庫集水區」而修改文字,再者,需要經過相關土地管理機關的同意,不過既然爭議這麼大,礦務局同意改回為「水庫集水區」。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