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環保署宣布,檢警環聯合出擊,追查到不肖處理業者竟將台塑六輕與麥寮氣電的燃煤飛灰等廢棄物共8719.5噸,非法堆置在具珍貴歷史價值的台電斗南鐵道穀物倉庫。
此舉為台鐵退休主管與處理業者聯手犯下,不但將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更涉及了刑罰,後續將移送雲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5月時接獲線報,指出在斗南火車站附近的圓柱型穀倉,遭非法堆置大量來自麥寮電廠的燃煤飛灰,因此雲林地檢署、環保署、雲林縣環保局及彰化縣環保局四方共同合作,對台塑的廢棄物流向展開追查。
檢警在22日,兵分多路查緝對彰化縣嘉○清潔公司、宏○環保公司及雲林縣宏○環保公司雲林分公司,當場查獲該等公司於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間,承攬台塑與麥寮汽電所產出的燃煤飛灰廢棄物清除與再利用作業,合計收了3萬232.03公噸的飛灰,收下這些飛灰後,宏○環保公司向台鐵承租斗南立體散裝穀物倉庫,將廢棄物堆置、貯存其中。且擔任倉庫管理員者,為台鐵管理局退休主任。
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長李金福表示,業者收受飛灰後,陸續轉手了2萬多噸賣給混凝土廠,做合法的利用。雖然業者並沒有棄置這些飛灰,台鐵倉庫也沒有因此遭到污染,但是處理業者錯在「便宜行事」,沒有經過申請與許可;且再利用還沒有完成,卻向主管機關申報再利用完成。
李金福解釋,由於處理業者並不是非法棄置,還是循合法管道去化,因此委託處理的台塑與麥電並沒有連帶責任要負。而台塑企業表示,目前已有一套SOP來規範廢棄物的處理業者。
處理業者違反了廢清法的第46、48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違反第46條,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而第48條「依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則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業者將面臨刑罰規定,將移送雲林地檢署進行複訊。
李金福強調,燃煤飛灰屬於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確實進行各階段再利用流向申報;如有貯存需求,亦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