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 台權會呼籲揭「空間正義」新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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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 台權會呼籲揭「空間正義」新頁

2019年04月19日
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昨(18)日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將針對影響民眾居住生活及土地使用甚鉅的都市計畫,設計一套全新的救濟程序。多個民間團體與政大地政學系助理教授戴秀雄召開記者會,呼籲「都計訴訟,開門鋪路」,都計訴訟不應有門無路,法案應優先保障人民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圖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供

記者會上,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基金會等相關團體呼籲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時,應慮及台灣都市計畫長年沉痾與相關慘烈個案,建立符合台灣現況、回應國民需求的法案。「都計訴訟,開門鋪路」,敞開救濟大道,讓大法官釋字742號的美意得以充分獲得落實,揭開我國空間正義的新頁。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指出,近年頻傳的開發與迫遷爭議,諸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皆肇因於失序不當的都市計畫。司法院因應釋字742號提出的草案雖以預防性救濟為精神,然而救濟之門過窄,相關保障也有所不足。民眾花費時間金錢走一遭法院,若最後還是回到原點,恐怕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政大地政學系戴秀雄助理教授認為,救濟之門是寬是窄,重點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人民得以提告?都市計畫作為引導管制空間使用的法規,政府有周延考量並衡量各種利益的義務。目前院版草案限制須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救濟,將使諸如日照權、噪音、交通壅塞等都市計畫原應衡量的問題,民眾若被侵害,尚須先在法庭上說服法官這些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才能提起訴訟。司法院不應為了控制案源,而違背空間計畫基本法理與德國法院實務的「不利益」標準,使救濟之門過窄。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黃子芸從都市計畫的目的切入,指出都市計畫是為了達成都市良好發展的公共利益,在都市計畫法中也有公民團體參與的機制,肯定公民團體維護公益的功能。本次修法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更是為了維護客觀法秩序,且兼有人權保障、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訴訟救濟上,應建立公益訴訟的管道,讓相關公益團體也可向法院請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以維護公共利益。

針對我國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以社子島案為例,居民至今仍對都市計畫採區段徵收是否具公益性與必要性充滿疑慮。假若往後欲對都市計畫提出救濟,依目前草案毫不考慮先行區段徵收的情況下,需等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居民才可依據本次增訂條文提起訴訟。屆時,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區段徵收早已完成,居民的土地、家園早已被徵收、拆毀。而就算先針對區段徵收處分提起救濟,亦難以對區段徵收的上位都市計畫提出檢討。都市計畫訴訟理論該是預防性的,建議草案應將先行區段徵收時依據之審定版之都市計畫納入,否則恐怕違反司法救濟的平等原則。且草案並未規定違法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於判決前先執行者如何補救。民眾就算勝訴,也救不回被拆的房子。

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指出,院版草案設計有「單純違法宣告」的判決類型,換言之,法官縱使認定某都市計畫違法,卻可例外允許該都市計畫有效,形成「違法卻仍有效」的奇怪現象。雖然司法院就此有所舉例,但條文規定的「依法僅得宣告違法」卻太過模糊寬鬆,民間團體擔憂例外會變常態,主張此種判決條件應予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