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訴訟正快速增加。根據聯合國環境署《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23》,2017年到2023年全球氣候訴訟案件數突破2000件,成長近2.5倍。報告分析,案件多圍繞在「人權」及「享有健康環境權利」的相關法規上。
上月20日,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在人權會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合辦的「沿著人權,走向淨零-氣候治理中的環境人權」國際論壇上指出,氣候變遷是每天發生在生活中的危機,2023年人權會將「氣候變遷」納入中程策略計畫,以《奧爾胡斯公約》來面對氣候變遷中的不利處境群體的人權問題,更為重要。
《奧爾胡斯公約》曾被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稱為環境民主中「最有野心的嘗試」。論壇邀請到奧爾胡斯公約遵守委員會現任成員蘇莫魯斯(Thomas Schomerus),他第七度訪問台灣,曾任德國法官,也是著名的環境法學者。
以下為《環境資訊中心》專訪內容,以問答形式呈現。
問 :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幫助小蝦米耗時又費力,氣候訴訟如何做出代表性判決?
蘇莫魯斯:我可以分享一個有趣的案件,這個案件已經審理了7~8年,現在還在進行中。一位來自秘魯的農民,住在南美安地斯山脈的高山上,那裡的冰川正在融化。湖水水位上升,但是水壩高度不足,農民必須加高水壩,否則下方的土地將會淹沒。
這位農民根據德國法律,對德國能源公司RWE提起訴訟。RWE擁有的燃煤發電廠相當於全球0.5%或0.6%的二氧化碳排放,占比很高。0.5%對應的水壩加高成本大約是100萬歐元。農民要求RWE支付100萬歐元的0.5%,也就是5000歐元。
他說,你們(RWE)對0.5%的全球暖化負有責任,所以對湖水水位上升也有責任。
你會認為這有點荒謬,不過,這起案件在德國民事法庭得到積極的回應,我認為是很重要的一步。民事法庭本可以拒絕接受,認為這荒謬無理,但他們沒有這麼做。
這個案件很棘手,但也展現氣候訴訟的複雜性。整個國際法界都在期待判決結果。
《奧爾胡斯公約》如何助氣候訴訟一臂之力?
《奧爾胡斯公約》建立於1998年,那時正值蘇聯解體後,1990年代整體社會充滿了開放、民間參與和透明的氛圍,公約於是建立在「知情的公民社會能帶來更好的環境」此一信念之上。
到了2000年代,隨著時間演進,人們對公約的理解和認識進一步深化。公約締約方每四年召開一次會議,設有工作組和專責小組來發展公約的解釋。目前大約有210個主要來自公眾的申訴案例。公約的最新進展是設立一名環境守護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Environmental Defenders),以調查、了解世界各國受迫害的環運人士處境。
目前47個締約國中,民主國家和威權主義國家都有分布,例如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是最早加入的幾個國家。各國的落實情形並非一路順遂,即使是表現較佳的德國,仍然面臨制度上的阻礙。
但是就在去年,德國出現一個轉機。柏林行政法院去年年底做出一項判決,認定一間非營利組織擁有訴訟權。德國現行的法律條文規定,非營利組織沒有訴訟權,僅能在組織內具民主結構的前提才可向法院提起環境訴訟,也就是說,組織需具備由每一位會員「票票等值」票選任命的執行長,才能提起訴訟。
然而,在去年的這項判決中,法院表示,我們直接適用《奧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EU Charter of Human Rights)。法院因此認定世界自然基金會(WWF)擁有訴訟權。
我相信,這將為未來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訴訟創造更多可能性。
我國無法成為締約國,將其國內法化也沒有那麼容易,您對於台灣能否實踐公約精神抱持希望嗎?
就我所知,在台灣「享有健康環境權利」並不是憲法的基本權利,但仍可以在其他的法律條文中確認,國家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這點和德國相同。
德國《基本法》第2條和第20a條。第2條並非直接與氣候相關,但它保障生命權和健康權。而第20a條則直接規定國家有義務採取措施保護環境,並對抗全球暖化。德國最高法院將這兩條連結起來,這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常創新的解讀。
最高法院想說的是,這是一種結合了生活權、健康權等個人自由權和國家保護自然和環境的義務。對那些尚未將環境保護入憲的國家來說,這個案例亟具啟發性。
如果台灣想推行這樣的法案,應該建立《奧胡斯公約》的「現代版本」,因為在1998年奧胡斯公約開始實施時,網際網路剛剛興起,新媒體(new media)完全沒有被納入公約的框架。所以,儘管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無法加入國際公約,但在台灣制定一部現代化的奧胡斯法案會是非常好的想法,甚至可以成為其他國家的典範,對奧胡斯公約的締約方也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