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美國「瀕危物種委員會」(Endangered Species Committee)一致通過:准予墨西哥灣(Gulf of Mexico)石油與天然氣開發活動毋需遵守《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ESA)第七條相關規定。
一場歷時不到20分鐘的會議,讓生活在墨西哥灣的51頭萊斯鯨(Rice’s whale)與20多種瀕危生物面臨極大的生存威脅。

關於瀕危物種法第七條
想理解這個決定對美國生態保育史的影響,必須從《瀕危物種法》說起。
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法》,核心精神很簡單:聯邦政府不得批准任何「可能危及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持續生存」的開發行為,石油鑽探、伐木、築壩,都在規範範圍內。
法規第七條明定,主管機關提交聯邦許可申請前,須先諮詢負責物種保護的聯邦機關,諮詢機關須提出「生物意見書」(Biological Opinion),說明評估結果。即便最終認定該開發不至於危及物種生存,只要作業過程可能傷害或干擾受保護物種,意見書仍須載明業者必須遵守的減害措施。
這部「保育優先於開發」的法律,施行不到幾年,就面臨大型公共開發案與瀕危物種保育之間的正面衝突。
1970年代末,田納西河谷管理局(TVA)規劃在小田納西河興建大壩。偏偏河裡住著一種叫「蝸牛鏢魚」(snail darter)的袖珍魚類,正是政府明訂的瀕危物種之一。田納西大學法學院師生於是控告管理局,最後最高法院裁定原告勝訴。法官指出,國會立法精神非常明確,當開發利益和瀕危物種保護發生衝突時,「無論代價為何」(“whatever the cost”)都應優先保護瀕危物種。

凌駕物種生存的「上帝使團」
但在這項判決後,國會卻在1978年創設「瀕危物種委員會」與「豁免程序機制」,賦予委員會決定特定開發案可不受《瀕危物種法》拘束的權限。若委員表決通過,即便物種可能就此滅絕,仍可持續開發。換言之,瀕危物種委員能間接決定物種存亡,因而有「上帝使團」(God Squad)之稱。
委員會共七位委員,由聯邦部會首長及受影響州的代表組成。通過審查的門檻很高,不僅要證明沒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案,且開發利益具有重大公益性等,還要舉行正式聽證。聽證程序類似法庭審判,有證人、有交叉詰問、做成筆錄等,委員會再依此做出決定。
這也是為什麼近半世紀以來,「上帝使團」雖然存在,卻僅啟動過三次。
這些嚴謹的規定,原本是保護動物免於滅絕的最後防線,卻留下一個例外:國家安全。
《瀕危物種法》第七條最後寫到: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ct, the Committee shall grant an exemption for any agency action i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finds that such exemption is necessary for reasons of national security.
中文意為:「無論本法任何其他規定,只要國防部長認定基於國家安全有必要,委員會『應』准予豁免。」
這個規定幾乎把決定權交到國防部長手中,完全繞過前述條件與正式聽證,直接凌駕於「上帝使團」。

一份意見書 如何引爆危機
回到這次事件的起源。
2020年3月,國家海洋漁業署(NMFS)發布計畫性(programmatic)生物意見書,代表海洋漁業署對「所有」墨西哥灣外海油氣開發涉及《瀕危物種法》的意見。換句話說,之後在這區域的個案開發許可都可以直接援引這份意見書,不需要個別向海洋漁業署申請生物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隨即引發訴訟。環保團體主張,海洋漁業署低估了油氣作業對萊斯鯨等物種的衝擊,且未充分考量船舶撞擊、氣候變遷的風險,恐讓2010年墨西哥灣海上鑽油平台大爆炸的災難重新上演。
2024年,馬里蘭聯邦地區法院判決該意見書違法,但為避免行政混亂,將判決的生效日延後至2025年5月21日,並要求海洋漁業署在此期限前提出新版意見書。最後,海洋漁業署在截止前一日發布新版意見書,認定油氣船隻的撞擊風險,可能對萊斯鯨以及多項瀕危物種造成持續性的生存威脅。
新版意見書發布後數小時,Earthjustice、Sierra Club等環保團體隨即再提告,認為該意見書仍然存在很多法律和科學上瑕疵。例如,報告雖然承認船隻可能會撞擊鯨魚,但只有要求業者在航行時要「自願遵守」減速,並配合用肉眼觀察海面。環團也指責海洋漁業署沒有交代使用哪種計算模型,相當不專業。
面對環保團體接連提起訴訟,以美國石油學會(API)為首的石油業者也反擊,要求政府「捍衛能源開採,拒絕程序性阻撓」。
業者主張,海洋漁業署在科學資料仍不充分的情況下,對油氣活動是否危及萊斯鯨等物種的存續,作出過於嚴格的認定。從業界的角度,「持續不斷的訴訟」將讓墨西哥灣的鑽探與開發隨時停擺,進一步威脅美國能源供應。
而川普政府選擇的解法,不是修改開發行為,而是直接繞過法律。
近50年來,首次動用國安豁免權
2026年3月13日,時任國防部長赫格塞斯(Pete Hegseth)正式去函內政部長,要求召開瀕危物種委員會,並援引「國安豁免」條款,要求委員會決議所有墨西哥灣的油氣開發不再需要遵守《瀕危物種法》規定。
信中明確指出,民間團體不斷的訴訟,將造成行政監管的高度不確定性,因此影響美國石油天然氣開發。他強調,石油的產量與國家軍事整備與運作有極大的關聯性,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石油給美國軍事整備,就會危及到國家安全。
同月31日,瀕危物種委員會正式召開。

不到20分鐘,決定了51頭鯨魚命運
不到20分鐘,委員會就口頭表決,全數通過,整個墨西哥灣外海油氣產業的開發行為,包括勘探、鑽探、平台作業與相關船舶活動,都不再受《瀕危物種法》第七條相關規定規範。
換句話說,這些開發行為未來不再需要經過物種保護主管機關的諮詢評估程序,也不用面對訴訟帶來的不確定性。不過,油氣開發業者仍然要遵守先前海洋漁業署的生物意見書以及魚類與野生動物管理局所要求的瀕危物種減害措施。
墨西哥灣有超過20種列入《瀕危物種法》保護的物種,這項決議使牠們面臨更高的生存風險,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萊斯鯨。
萊斯鯨是北美洲最瀕危的鯨魚,野外估計僅存約50隻。2010年的墨西哥灣鑽油平台爆炸導致嚴重漏油事故後,族群損失超過兩成,至今尚未恢復。鑽油船的撞擊、噪音與漏油風險是牠們主要的死亡威脅。科學家警告,在如此小的族群規模下,即使僅有少數個體死亡,都可能危害整體存續。
海龜是另一個受高度衝擊的物種。墨西哥灣五種海龜都暴露在油氣作業風險之中,包括極度瀕危的肯氏龜(Kemp's ridley sea turtle)。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估計,若缺乏減害措施,將有大量海龜死亡或重傷。

當「國家安全」開始凌駕《瀕危物種法》
《瀕危物種法》第七條的國安豁免,原意是為緊急性的國家安全需求。不少環境法學者質疑,這次「上帝使團」所處理的,究竟是真正的國家安全需求,還是只是石油產業對訴訟所帶來監管不確定性的擔憂?
他們也問:在海洋漁業署已提出替代措施,且油氣活動仍可持續的情況下,政府提出如此大規模的國安豁免是否有其必要?
如果這次國安豁免的決議站得住腳,是否未來不同產業都能以「國家安全」為由,取得《瀕危物種法》豁免?屆時,國安豁免將不再是緊急條款,而是成為行政部門繞過環境法的常規工具。
這件事尚未落幕,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於4月2日提起訴訟,挑戰這次的豁免決定是否超出原本法規的範圍,多個環團也跟進提告。
法院究竟會如何應對,也成為目前石油產業以及生態保育界的關注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