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佈「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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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佈「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標準

2007年09月27日
摘錄自2007年9月27日新華網河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在河北凡涉嫌環境犯罪的,環保部門將難以「以罰代刑」了。河北省環保局、公安廳、省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加大打擊環境犯罪行為力度。

河北省規定,環保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發現涉嫌構成走私廢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環保部門認為本部門工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要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發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的,也應將有關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規定環保部門使用《涉嫌環境犯罪移送書》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並書面通知環保部門。雙方對立案有異議的,將依法開展復議或由檢察院依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