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改委和能源局: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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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改委和能源局: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評

2008年09月09日
摘錄自2008年9月9日新華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進日下發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要求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通知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

通知強調,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除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外,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在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工作中,應結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展現狀,明確嚴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引進國外設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應不低於引進國同類設備的排放限值。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督促企業落實風險防範應急預案,杜絕污染事故發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