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建設局要求段錦浩委員,基於利益迴避理由,辭去半屏山舊礦區善後處理水土保持相關案件審查委員職務。
半屏山沈砂滯洪池水土保持計畫一案,由於超挖及施工與原設計圖七成以上相異,加上綠化植栽樹種與原設計不同,涉及盜賣國有礦石等因素,經過十年無法結案。究其基本原因為原水土保持監造技術未認真監造,導致開挖的沈砂池與設計圖嚴重相左。
然而市府在追究相關責任時,往往力不從心或求償無法成功,令人疑惑;最近環保團體發現本案主要原規劃設計及審查委員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段錦浩教授,為本案水土保持監造技術張曉康先生碩士研究的的指導教授,且兩人十年來仍有水土保持計劃研究案之合作關係。明顯違反利益迴避法的基本倫理。故要求市府要求段錦浩委員退出半屏山舊礦區水土保持相關審查業務。
由於監造技師監造太離譜,市府建設局特別於87年6月19日發函要求施工時技師要現場監造(詳見八十七高市建設三字第020017);;並於去年半屏山舊礦區善後處理南區變更設計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檢查(第一次)限期改正會議結論中,要求建設局三科依水土保持法及技師法相關規定函送張曉康技師由相關單位處理。
但10月2日召開半屏山舊礦區善後處理水土保持修正計畫變更設設審查會議中,段錦浩委員於會中公開力挺本案水土保持技師張曉康,謂其於本案監造十分盡責,比台灣其他80%的水土保持案的監造都還要好,會有問題都是水泥業者亂搞。
對相關水土保持疑慮,例如日後必須每年不斷清淤的結構性缺陷問題,今年大雨池水溢流過防災土堤等,以及半屏山後巷產生滲漏問題,段錦浩委員都以強勢,及權威姿態保證百年千年都沒問題,其大包大攬的態度,與學術審查的態度明顯相異。
並於會議結尾突然要求承辦科長,讓本案於當日審查通過結案,幸虧本案承辦人員基於職責,並未當場允諾,要求廠商補正資料送府再做判定。
對於段教授如此有違常理的行為,乃於會後上網尋找資料,發現原來張曉康技師為段錦浩教授的得意門生,兩人十五年來關係密切,除80年初的研究所指導教授關係外,於半屏山水土保持計劃執行間,兩人仍為夥伴關係,例如共同執行(1996),「南投縣陳有蘭溪沿岸賀伯颱風災害初步調查報告」計劃、2001 年共同出版「梳子壩與廢輪胎應用於台灣土石流治理工程」。
依《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第五、六、七條要求段錦浩委員自行請辭迴避半屏山水土保持相關案件審理;或由市府建設局依該法第10、12、13條規定強迫迴避。
此外依讓法第11條規定: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請建設局另聘公正委員,重新調整半屏山水土保持審查小組名單,重新檢視半屏山水土保持修正計畫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