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28日
摘錄自2月28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了落實輸入動物放行後的後續追蹤檢疫,農委會擬具「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草案,規範輸入動物須接受追蹤檢疫,以防範疫病入侵。明定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在輸入動物放行後3日內,將動物照片、刺青、耳標或晶片號碼等資料通知動物飼養所在地的動物防疫機關,接受為期3個月的追蹤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