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漁業捕撈實行許可證制度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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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漁業捕撈實行許可證制度

2009年03月19日
摘錄自2009年3月19日新華網杭州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規范漁業捕撈行為,浙江省政府近日決定,將對漁業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

從4月1日起,浙江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本省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指標總量,報省政府批準後執行。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上級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對已經轉產轉業的海洋捕撈漁船,應當及時核減相應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並逐級上報至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要經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按照許可證核準的作業類型、作業場所、作業時限、漁具數量進行作業。漁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方式轉讓。

據了解,目前浙江省海洋捕撈漁船有3萬多艘,漁民20多萬名。因過度捕撈,近年來海洋捕撈漁獲物營養級逐年下降,產品低齡化、小型化日趨嚴重,總體質量越來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