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9月17日
摘錄自2009年9月16日鉅亨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9月16日訊息,《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要求,船舶所有人應投保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因應的財務擔保,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除外;條例包括9章78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

條例中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條例中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因應的財務擔保。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