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位於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的「永揚垃圾掩埋場預定地」,90年通過環評後爆發環評書多處造假,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於95年起訴。法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部分環評內容錯誤,但強調是「誤值」,台南地方法院去年7月判決被告無罪。
但環保團體認為永揚公司偽造環評書事證明確,不服向台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6月2日台南高等法院舉行第一次程序庭。12月15日舉行第2次程序庭,主要是確認證據。預計明年(2010)2月2日再舉行第三次程序庭。
東山自救會委託環保聯盟前會長陳椒華代表出庭,她向法院提出永揚公司新違法證據。法官最後裁示,一、有關永揚涉及偽造民調部份,將再傳證人。二、偽造既成道路部分將再查證。三、地下水流向將再請教專家。
環保團體提出新事證如下:
一、推論地下水疑已汙染並擴散到場址外
依環保署土基會98年調查,包括永揚場址監測井、場外環保團體所設3井,都已測出汙染異常數值,導電度異常高於農業灌溉用水標準。硬度、總溶解固體、氨氮及氯鹽等多項檢測值,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汙染監測基準。(環保團體質疑場址已偷埋垃圾)
二、永揚附近區域地下水流向往南
環保團體於場外延北勢坑斷層附近設置6口井,依水位作地下水流向圖,水依勢向南低傾,顯示地下水往南流。(表示垃圾場汙水可能往南流向烏山頭水庫)
三、環保署專家會議已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場址
依2009年7月14日環保署永揚案專家會議結論,已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斷層面及破碎帶含砂岩坋土比例高,永揚場址下盤地層是含砂比例高、透水性較佳的「二重溪層」,地下水流通性可能極佳。(表示垃圾汙水流通性佳,汙染擴散易)
四、地下水證明
依永揚91年2月經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書,已載明地下水位為-0.6至-7.4公尺,場區並規劃有1268公尺地下水盲管。另外,環保團體紀錄今年場區豐水期地下水流出情形,發現6~10月每日排出水約200噸,5個月排出水近3萬噸,其中有3天下雨12.4公分,永揚場址內水位衝高一公尺。(表示場址四周有地下水,垃圾場會汙染地下水)
五、永揚環評審查偽造主要道路為「既成道路」
永揚送審連外道路涉嫌偽造公文、串聯公所出具不實既成道路證明,89年東山鄉公所所出示既成道路證明應屬無效證明,經檢察官今年3月偵查終結起訴,法院將併案審理法辦。(如審查時無既成道路,而環評書寫有而通過環評,此環評結論理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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