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環團:不容台灣法制淪喪 沈世宏、李羅權、楊文科要負責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至今,處於沒有合理環評、未有監督機制下,環保署不但未勒令停工,國科會也未撤銷開發許可,廠商繼續施工、營運,中科管理局甚至變本加厲趕工。來自后里鄉農民一行人,昨(28)日一早在台大集思會館前召開記者,並於中午前往台北地方法院按鈴控告沈世宏、李羅權、楊文科,三人涉嫌刑事瀆職。
北二高基隆段走山事故雖未釐清責任,然而工程維護及監督已成為關注焦點,這起事故造成四名無辜生命的逝去,駭人聽聞的程度更令國人不安,但畢竟有法可管、可追究責任。相較之下,中科三期已被撤銷環評,環保署承認為空窗期,沒有法律約束,只能由廠商自律的情形下,讓當地居民陷入高健康風險下生活,已知的風險不克服,教民眾如何安心。
后里農民委託律師林三加表示,環保署對法令的曲解、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對判決的漠視,迫使后里農民及環保團體委託律師團依循法律途徑對環保署長沈世宏、國科會主委李羅權、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三人涉嫌刑事瀆職圖利之罪責,追究其法律責任。
繼4月6日第191次環評大會林三加以程序問題要求環保署依據環評法第22條規定,勒令七星基地停工,環保署長一口咬定本案不適用環評法第22條規定,環保署長沈世宏並回應於4月28日提供雙方對話機會。4月12日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前五次審議有效,再召開第六次審議會議。現場有立法委員、法學學者發言,基於程序正義,認為不該繼續審議;最後在會議主席李俊章以無法有結論做結。
昨(28)日,環保署並未按照承諾召開相關的研商,而欲以當日舉辦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與展望研討會」代之。而環保署又通知將於29日再度召開第六次審議會的延續會議。
林三加律師說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而沒有停工就要審查,是圖利廠商。他呼籲4月29日環評委員不要被利用,這是不符合程序正義的延續會議。
對於判決執行,林三加表示,行政訴訟法有一編專指「強制執行」,除了針對此案要求強制執行,並對前述三者提起刑事訴訟。蔡雅瀅律師也呼籲具有法學博士學位的馬英九總統「依法行政」,不要任由政府「非法亂紀」。
后里農民:沈世宏、李羅權、楊文科 消極不處理而違反作為義務 構成圖利罪
中午接近一點,后里農民代表及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一行人到台北地方法案按鈴申告。
刑事告發狀指出,沈世宏、李羅權、楊文科三人分別負有綜理署務、會務及局務之職責,本應監督所屬機關依法行政。但最高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楊文科指揮中科管理局繼續施工、李羅權指揮國科會拒絕依環評法第22條命中科管理局停工、沈世宏指揮環保署聲稱「本案無環評法第22條之適用」,拒絕處中科管理局罰鍰、請國科會或逕命中科管理局停工,致中科管理局繼續違法施工。使廠商獲得違法開發的不法利益,涉嫌「共同圖利友達光電及旭能光電」。
另外,刑事告發狀指沈世宏以「限制性招標」,按「等同底價」的決標金額,浪費公帑98萬元,請麗聖廣告公司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5報刊登半版廣告,辱罵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
此案已引發海內外知名法律團體同聲譴責,包括台大法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台灣法學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等法律團體發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機關尊重法院判決,確保環評行政權受司法監督」共合聲明。
Environmental Law Alliance Worldwide國際團體也發聲要求本案應停止施工。台灣民間發起的「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法律人的嚴正聲明」連署,已有數百位律師、學者及民眾連署。
中科環評案 正考驗台灣人民對法治與民主的信心與耐心
台大法學院教授李建良指出,「這是一件台灣環境運動的指標性案件」,更是台灣司法史上劃時代判決,攸關台灣法治能否永續發展,同時考驗台灣人民對法治與民主的信心與耐心。
此外,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於2007年12月5日以《后鄉工字第0960018802號函》通知后里鄉18個村辦公室,指:「中部科學園區后里基地污水放流管恐導致嚴重污染地下水體,請本鄉各相關村辦公室積極向非使用自來水地區鄉民宣導使用自來水」,顯示本案繼續施工將使后里人的自然環境、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人台灣環境行動網協會得知被告等涉嫌圖利罪,亦自得依法告發。
環評委員應堅守專業職責,捍衛環評尊嚴,要求中科三期環評重做重審
環保署認為最高法院判決後,中科三期環評後續只需補送健康風險評估、進行延續會議即可,並於日前舉行所謂「第6次」審查會,明日還要舉行「第6次會的延續會議」(延續會議排除民眾參與)。
但律師團認為,就法院判決結果,環評專案小組的續審及討論完全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如本屆環評委員在這樣的框架下進行討論,等於是為環保署的獨行專斷與恣意濫權背書、戕害環評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環保團體呼籲環評委員應審慎回應行政法院判決書的提醒,拒絕為環保署扭曲踐踏法院判決之行政作為背書,以維護環評專業審查之尊嚴。
環保署指控告他的人是「反對人士」
環保署則於稍晚再度發新聞稿辯稱並未違法,而且用「反對人士」來稱呼跟他意見不同的人。
環保署強調,並指最高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並非判決停工,且環保署仍可申請再審。國科會暫不令七星基地停工及撤銷許可,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程序法。
環保署還強調,此案對附近居民健康無長期不利影響,即評估中科三期造成的健康風險非不可接受,是在保障民眾健康的前提下,「依法行政」所做成的決定。總之,環保署指自己「並無外界指稱違法違憲情事」。
然而,事實不是誰說了算,歷史自有公斷。
※ 註:環評法第 22 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