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自救會反徵收土地-苗栗竹南大埔 | 環境資訊中心
深度報導

各地自救會反徵收土地-苗栗竹南大埔

2010年07月23日
資料整理:台灣農村陣線

苗栗竹南大埔里緊鄰竹南科學園區。2004年起,政府便有園區擴大徵收的計畫。原本的徵收條件是「原地原配」(開發完後,原本徵收的農地可以換配為建地),且原本預計徵收面積僅23公頃,劃及民宅、民地較少。

但在民國2008年3月,因郭台銘旗下的群創光電(今奇美電子)陳情,建議擴大事業專用區,苗栗縣政府以超高的行政效率,在短短一個月內,草率將原先預計徵收的23公頃擴大為28公頃。整整五公頃的民宅、農地被大量劃入。

當地居民組成自救會抗爭,而群創已併入奇美電、表示對竹南基地的需求不再迫切,苗栗縣府仍以粗暴的方式持續進行大埔土地徵收,未來要公開標售或招租。

(一)地方訴求:

‧ 苗栗縣府違法,立即停工

‧ 群創不要地,計劃重審

‧ 國家賠償農作、土地與精神損失
要求全面停止粗殘徵收並檢討土地、農地政策,並要求政府確保台灣農地、糧食安全。

 

(二)竹南科學園區擴大徵收大事記:

 

 

時間

大事記

2004-2007年

都市計畫672會議原地原配23公頃

2008年3月

群創光電陳情擴增徵地面積4.98公頃,總徵收面積為28公頃

2008/4/1

都委會679會議通過群創案

2008/5

公告區段徵收

2008/6/3

竹南大南埔自救會成立

2008/8/26

都委會689會議劉縣長允諾「從優從寬」

2009/5/30-6/3

原來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公文不斷)

2009/6/9

自救會抗議,康世儒立委協助發聲

2009/7/3

陳永祥監委下鄉遞陳情書(吃案)

2009/10/6

都委會第716次會議,通過3項決議:

1.第 672會議,回歸原地原配  2. 退回重審

3. 第689會議,實踐從優從寬

2009/11/10

都委會第718次密室會議通過

2009/12/18

北上抗議(行政院→監察院→內政部)→苗栗縣政府

2010/1/20

內政部開協調會,苗栗縣政府不理會、不到場

2010/1/25

竹南科學園區動土典禮,自救會場外抗議「狀告城隍爺」

2010/4/15

縣政府通告自行拆屋期限

2010/6/8

大埔遭縣政府全面封路

2010/6/9

縣政府派出兩百多名警察包圍,以整地之名,二十多輛怪手強行侵入,破壞將收成之農地

2010/6/24

居民北上總統府抗議、監察院陳情後隔天,苗栗縣政府依然故我,繼續以整地、道路拓寬之名侵害良田

2010/6/28

苗栗縣政府以比69大埔事件更殘暴的徵收手段,不只破壞更多即將結穗的稻米,更把農民辛苦養育數十/的肥沃土壤挖光運走。一百多名警察更以工地安全為由將所有上前維護自己財產安全的農民軟禁在自救會長家

2010/7

苗栗縣政府以土豪劣紳行徑,不顧民主憲政精神與程序,持續威脅居民的身家財產

2010/7/16

苗栗大埔自救會於717凱道守夜行動行前記者會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五款,步行至內政部正式申請撤銷徵收,在門口遭遇警察攔阻,痛批內政部彷如戒嚴。

 

(三)具體違法或行政疏失:

1. 苗栗縣府強制動工師出無名,侵害人民違法違憲

 

法律名稱

牽涉法條

暴力粗殘的行政作為

憲法

第8條:

人身自由

2010/6/28,警方將用肉身抵擋怪手的婦女強拖上警車載至外埔,限制其自由超過一小時。

2010/6/30,警方還以優勢警力將前來保護自家田地的地主與家屬圍困在自救會長陳文彬家中。以安全為由,軟性不讓任何人民出入,刻意阻止居民接近自己所有、正被縣府的怪手破壞的良田。

第10條:

居住遷徙自由

苗栗縣政府封路限制居民進出

行政程序法

第7條:

損益衡量

行政程序法第7條:「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苗栗縣劉政鴻縣長卻選擇傷害人民最大的粗殘手段

行政執行法

第3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強制執行法

第3-1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第125條再準用同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內收穫者」,係不能進行查封,以維護社會經濟利益,避免暴殄天物!

苗栗縣政府並無實際施工需要,卻無視於農田內已經結穗、正待熟成的稻穀,於強行破壞後,旋即揚長離去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必要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須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大埔案中,警察行使職權不但違法壓傷人民,更限制人民自由。

刑法

第227條傷害、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強制罪

農民未繳權狀始因與縣政府無法達成徵收共識,縣府卻在這次事件中,派警力闖入民家質問,甚至派警察尾隨未繳權狀的農民,使其遭受精神上嚴重壓迫。

當地老農婦不忍自己辛苦種植的莊稼被摧毀、故衝上前阻擋,卻遭員警強制架離、壓制成傷。如此行為,顯然已是逾越執行公務之合法範疇。

 

2. 苗栗縣府補償承諾欺騙居民、變更計畫圖利財團

 

法律名稱

牽涉法條

暴力粗殘的行政作為

憲法

第15條:生存、工作和財產權

僅因群創光電公司一句話,苗栗縣政府馬上配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擴大區段徵收範圍。除將原地原配之土地徵收範圍的23公頃徵收方案改成28公頃,當地的居民還須配合拆遷。

如此諂媚迎合,卻完全沒有執政者應有的遠見與高度。而且僅以比市價偏低的「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完全沒有加成補償,配地卻配不回原來的百分之二十,卻故意將原為墓地之土地規劃為住宅區,用以充作發還居民的配地,要居民搬到墓地並忍受鄰近廢水廠的汙染與惡臭,這種居住環境,豈有人會接受!

苗栗縣政府圖利財團,卻置縣民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於不顧,不知民生疾苦之心態,豈不叫人痛心疾首!

行政程序法

第7、8、10條

居民拒繳權狀,以表對苗栗縣政府欺騙純樸農民、未達共識的抗議。

 

詎縣長劉政鴻即放話威脅「你們再不繳權狀,連神仙都救不了你們!」,以不交所有權狀,即不核發抵價地,自行增加法令所無之要件,甚至以此為由駁回居民之抵價地之申請,此雖經內政部訴願撤銷,但其無所不用其極,曲解法令以迫使居民屈服之違法濫權

公務員服務法

第6條濫權及第7條無故稽延等行政違失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至12條

徵收前,依法須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的意見,但縣政府刻意隱瞞地主自行擴大徵收,內政部失職不查、即行通過,強迫地主直接進入價購程序並違法封鎖地主的異議與協議權益

 

3.苗栗縣府鴨霸縣府藐視議會、違法施工你奈我何

 

法律名稱

牽涉法條

暴力粗殘的行政作為

地方制度法

第3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

 

苗栗縣政府有義務遵守苗栗縣議會送請執行事項,苗栗縣議會既已通過決議送請苗栗縣政府依法執行,苗栗縣縣長劉政鴻即應受民意監督。

 

(四)其他參考文章

竹南大埔,怪手挖田事件懶人包

哭泣的六月九日──竹南大埔圍城記

反粗殘徵收──竹南大埔農民的怒吼!

竹南基地案件訴訟一覽表

 

 

公文字號

種類

內容

提起時間

判決結果

1.

苗栗縣

99年1月8日

府地權字第0990004936號

停止執行

對命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強制拆除之處分,於行政救濟確定前,聲請停止執行

99.03.19

99.03.2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28號:「聲請駁回」

2.

內政部

98年12月22日

台內營字第09800228891號

訴願

對都委會第689次、第718次及內政部核定處分,提起訴願及停止執行

99.03.02

99.04.02

行政院院臺訴字0990094817號:「訴願不受理」

3.

行政訴訟

對都委會第689次、第718次及內政部核定處分,提起訴訟

99.05.10

99.06.21 提補充理由

99.06.21 第一次準備程序

99.07.07 提準備書狀

99.07.12 第二次準備程序

99.08.02 下次開庭

4.

停止執行

對內政部核定本案主要計畫處分,於行政救濟確定前,聲請停止執行

99.04.02

99.04.0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33號:「聲請駁回」

5.

對99年停字第33號提起抗告

99.04.22

99.06.17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46號:「抗告駁回」

6.

 

假處分

因99年6月9日強制施工,對內政部核定本案主要計畫處分,於行政救濟確定前,聲請假處分

99.06.11

尚未判決

99.07.09 提補充理由

 

7.

內政部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第0980724263號、

苗栗縣98年4月21日府地權第0980065018號

行政訴訟

對內政部核准徵收及苗栗縣徵收公告提起訴訟

99.07.15

 

8.

撤銷徵收

聲請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事實變更為由,聲請廢止原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

預定99.07.16

提出

 

9.

聲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50條,以事後情事變更為由聲請撤銷徵收

預定99.07.16

提出

 

10.

抵價地

行政訴訟

對訴願駁回抵價地提起訴訟

 

99.07.28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