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3分鐘不熄火 環保署將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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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3分鐘不熄火 環保署將開罰

2011年11月10日
本報2011年11月10日台北訊,莫聞整理報導

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車輛長時間停駛卻不熄火(怠速),影響周遭空氣品質甚鉅,環保署正研擬管理辦法,明年3月1日起,停車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者應熄火,違者視車種開罰1500至5000元不等。

環保署根據立法院今年4月8日通過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增修第34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7日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草案與〈機動車輛違反停車怠速熄火罰鍰標準〉草案,管制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與接駁、轉運等場所,停車怠速不可超過3分鐘;但因交通管制、塞車或交通事故等情形等情形除外。

除外車種則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的其他車輛。

停車怠速開罰的措施先前已在台南市、新竹市、台中市、南投縣與嘉義市實施中,明年3月起,全台將一體開罰。

環保署呼籲,怠速中的車輛持續排放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的習慣,不但可避免妨害人體健康,也可節省燃油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