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新任內政部長李鴻源要從國土規劃的角度檢討調整既有的社會住宅政策,並以貸款等方式鼓勵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對此有兩點需要被討論及釐清:(1) 合宜住宅和社會住宅,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差異,不應混為一談;(2) 年輕人或弱勢家庭是否就應該居住在郊區。
合宜住宅vs.社會住宅
首先,「合宜住宅」本質上便是政府過去曾大力推行的「國民住宅」,此模式由政府賣掉大片公有土地給建商,再由建商興建及銷售。最為人詬病的便是,建商賺取高額利潤 (先前有報導指出建商開發浮洲合宜住宅至少淨賺40億),卻造成公有土地流失、轉賣炒作頻繁,且對調節整體房價毫無效果。社會住宅則只租不售,以弱勢家庭為主要協助對象,政府更可逐步累積住宅資源來永續利用。
兩種住宅方案在馬總統高喊的「居住正義」意涵上可說天差地遠,前者照顧建商,後者照顧弱勢家庭;這個差異政府自己清楚得很,卻總在公開發言時有意無意地混淆。部長願意檢討各方爭議的合宜住宅而不續蓋,實應該給予大力支持,甚至應將尚未動土的A7合宜住宅檢討轉用為社會住宅。但支援弱勢家庭的社會出租住宅嚴重不足 (甚至從沒開始蓋),有魄力地推動落實乃政府責無旁貸之責任。據聞內政部的「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早已經完成,卻遲不公布;我們呼籲應盡快公開,並宣示台灣應達到的社會住宅存量。
弱勢家庭就應住到郊區?
其次,部長近期的論述反映出一個根深蒂固的價值:年輕人和弱勢家庭應搬離台北市區。此說法不正是房地產集團樂見的地段邏輯嗎?
一座城市本就要有涵納多元人口的包容性,若「誰可以居住在城市」是由房價及財富來決定,只會讓社會階級的斷裂更加擴大。例如,一棟摩天大樓的正常運作少不了清潔工,豪宅主人也往往會聘請家事幫傭,他們通常領取非常低廉且沒有保障的薪資;如今因市中心的房價過高,被迫往外圍居住,花費更高的通勤成本,同時失去都市中較多額外工作的機會,無疑是雙重壓迫。
若我們期待社會底層的生活要能穩定自立,正需要適居的住宅及穩定可及的工作機會。把社會住宅大量興建在郊區,然後再把棲居於城市中的弱勢家庭趕出,只會讓他們陷入更艱困的處境,勢必衍生更大的社會福利成本。
幾天前,報載台灣政府贊助南美的巴拉圭興建160戶的社會住宅,居住部長羅隆致詞時強調住宅計畫一向為巴國政府所重視的社會福利政策。我們的執政當局還要找一堆理由不興建社會住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