抨六輕公審裁決偏頗 養殖戶槓環署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抨六輕公審裁決偏頗 養殖戶槓環署

2012年08月22日
摘錄自2012年8月22日台灣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去年五月南亞塑膠大火及同年七月台塑石化大火,有害物質掉落附近漁塭,造成附近養殖戶魚類及文蛤大量死亡,養殖戶向環保署提起「公害糾紛裁決」卻被駁回,29戶受害養殖戶及李進勇律師、縣議員林深、麥寮鄉代會副主席許志豪及鄉代許義勇等人21日近午在麥寮戶政所三樓特召開記者會。

他們強烈質疑環保署碰到台塑六輕會轉彎,認為環保署未妥適運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即應由六輕舉證其廢氣物與魚類死亡是無關聯的,而非由受害養殖戶舉證其廢氣物與魚類死亡是有關聯的。環保署未妥適運用法條致使裁決偏頗,造成養殖戶求償無門。

受害養殖戶林明隆及林龍山等人憤慨地說,每次六輕大火後,魚塭即有大量死魚,但六輕都不認錯,養殖業是他們幾十年來賴以維生的生計,但自從六輕設廠後,他們的飯碗就被打破了,他們自認循行政體系希望獲得公平公正的裁決,卻得不到公平的待遇。

李進勇律師指出,民法第191條之3「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乃在保護弱勢之被害人,執法者應妥適運用,以維社會正義。查南亞塑膠和台塑石化公司於上開裁決案件所提海洋大學養殖輔導紀錄中均載明,於工安大火後確有養殖生物大量死亡之事實。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就南亞塑膠案裁決理由謂:「因雙方所補充的資料並不充足,故目前從間接證據資料,難以判定相對人需負賠償責任。」既然南亞塑膠所提資料並不充足,亦即不能反證大火未造成養殖生物死亡,即應負賠償責任。環保署駁回申請,明顯未妥適適用上述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有違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立法意旨,殊屬遺憾。

目前,此案正在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由李進勇律師、吳聰億律師、劉興文律師義務擔任訴訟代理人。